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榆中县贡井乡征决字2号《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提交日期:2011-12-09 10:01:19
榆中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榆行非执字第21号

申请人榆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榆中县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高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静,榆中县贡井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宋盛远,榆中县贡井乡计生专干。

被执行人杨景兰,女,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爱平,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景兰、张爱平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日作出榆中县贡井乡征决字2号《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榆中县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的榆中县贡井乡征决字2号《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榆中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榆中县贡井乡征决字2号《榆中县贡井乡人民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景兰、张爱平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亚莉

                人民陪审员   汪文泽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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