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毛效文与被执行人祁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1-07 15:06:21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9)榆法执字第62号 |
申请执行人毛效文,男,1964年4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祁文林,男,1971年8月7日出生。 毛效文与祁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榆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祁文林未按期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效文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祁文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毛效文水泥款2024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940.00元,合计21180.00元。本次申请执行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1980.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祁文林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毛效文的债权21180.00元、本案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共计21980.00元,及因未按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得到实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效文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榆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效文在被执行人祁文林找见之后,或发现被执行人祁文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就其未能实现的债权21180.00元、本案的申请费218.00元,其他诉讼费582.00元,合计800.00元,共计21980.00元,及因未按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毛效文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高彦福 执 行 员 马小林 执 行 员 周德平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贾常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