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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集中发放甘肃榆中铁合金厂拖欠的工人工资

发布时间:2014-04-22 12:57:05



2014年1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榆中铁合金厂、周雁驰、盖洪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22月以来,榆中铁合金厂拖欠张义宗、金安宏等49名工人工资共计311585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于35日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00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雁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盖洪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庭审后,被告人盖洪珍将拖欠的工资向法院全部缴清。我院于2014417日向该厂49名工人集中进行发放,解决了该厂工人的生活问题,同时终结了相关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工作聚焦“民生视角”,加大对侵害民生犯罪的惩治力度,严惩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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