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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面前 岂容狡辩

发布时间:2014-03-05 15:17:17


2014年226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榆中县和平镇“心语酒吧”负责人汪祥容留、组织卖淫罪。

2013年925日凌晨,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后,出动警力将榆中县和平镇心语酒吧内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相关人员当场抓获。

酒吧负责人汪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供述,为小姐提供卖淫场所;为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小姐卖淫价钱、分成比例自己制定、从中牟利。

庭审之时,被告人汪祥辩称,只承认容留卖淫罪,不承认组织卖淫罪,对于小姐的卖淫行为一概不知,对以前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一概否认。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实行行为的本质特征。这种控制指的是管理,并非指人身控制,比如对卖淫行为采取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再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将报酬分发给卖淫者。

本案中被告人汪祥容留小姐进行卖淫的一系列活动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有卖淫活动中当场抓获人员的人证、物证,以及卖淫女的证人证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祥的辩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汪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彭榆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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