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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 主题实践活动的时代特征

  发布时间:2009-09-07 10:59:13


 

 

在全国法院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创建的重要活动载体,活动主题鲜明,注重实践,即具有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又具有实践上的开拓创新,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只有深刻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时代特征,才能完成时代赋予法院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主动性和实践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就是要更好地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工作主题。“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概括和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主题。

1、人民性是主题实践活动的核心价值,即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都来源于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总结我国历史法度律令体现的封建地主阶级意志本质,汲取西方资产阶段“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的基础上,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从而确定的司法事业的根基。实践证明,只要坚持了人民性,司法事业就会活力无限,反之,司法事业就会步入险途,主题实践活动对服务者和被服务都赋予“人民”的界定,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的总体要求。

2、主动性是主题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本质基础之上的,人民利益是包括司法权在内一切国家权力所服务的对象,司法为民从本质上讲就是运用司法制度对人民权利的救济,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那样:“司法权是人民利益救济的最后一项措施。”当前一些理论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奉行西方消极被动的法律思想,单纯地把司法的中立性混同于被动性,把服务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完全隔裂开来,丢掉了司法的社会基础,主题实践活动的主动性特征,更加突显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法院不再是被动地裁判,而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以参与者的身份,从司法的角度关注经济发展,从服务的角度问计于民生民利。

3、实践性是主题实践活动的根本目标。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仅是一项学习教育活动,更是一项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高度概括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实践特色。任何一项理论教育都要付诸于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近年来,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同社会评价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就是部分法官在感情上疏远了群众、作风上脱离了群众、监督上放弃了群众,致使在某方面具体的工作中没有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主题实践活动突出实践性特征,既是理论上的与时俱进,又注重实践上的与时俱进,体现了用实践的开拓创新推动理论的与时俱进目标。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承的统一整体,不同属性对每位法官的司法活动都有不同的要求,侧重某一特征而忽视另一特征,都是与主题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相违的。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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