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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遭严惩 强制措施显威力

  发布时间:2013-10-14 10:25:01


近期,在开展“集中执行、联动攻坚”活动期间,我院积极贯彻落实活动的各项内容,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集中执行了一批抗拒执行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强有力的执行合力,其中杨X锋、杨X玲抗拒执行一案尤为典型。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诉杨X锋、杨X玲借款纠纷一案经我院依法主持调节,双方自愿达成调节协议,1.被告杨X锋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本金19000元及利息3167.5元(截止日期2011年7月19日),2.被告杨X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院依法作出(2011)榆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节书。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遂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1月16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杨X锋、杨X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由第三人水X江分三次共履行2500元,对于剩余案款虽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但二被执行人均以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7月26日,执行法官再次向二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8月3日前将该案履行完毕,但截止8月3日,二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亦不接受法院询问。对此,我院依法决定对主债务人杨X锋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向连带债务人杨X玲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杨X玲的工资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杨X锋在拘留期间认识到了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并让其家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由其家人代为履行了2万元案款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杨X玲也认识到来错误,积极履行了剩余5千多元案款的给付义务。鉴于二被执行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履行了义务,我院依法提前解除对杨X锋的司法拘留,提前解除对杨X玲的工资冻结。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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