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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0-14 10:17:53


 

【论文摘要】最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就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全程参与了这次调研,并作了深入思考。法官违纪违法主要发生在审判领域和执行环节。究其原因,在于个别法官主观自身存在问题,同时也有社会不良因素和体制方面、内部监督不力等原因,需要对法官加强教育,改选思想灵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加强保障,提高法官待遇;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防止法官违纪违法需要加强监督,内外结合。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透视法官犯罪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以预防法官违法犯罪,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关键词】法官违纪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教育反腐   制度惩腐   监督防腐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就是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履职者,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官的天职。如果法官不廉而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法院自身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本文试从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和思考,旨在预防法官违纪违法,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在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极少数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审判、执行领域成为个别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

(一)审判领域是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点。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当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义”的西方文化背景,与当代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但这种说法提醒我们,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为。在当代中国,尽管大多数“纸面上的法律”都来自国家立法机构,但真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活的法律”,都体现在法官的宣告中。法官的法定职权活动贯穿于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一个好的法官是法治的弘扬者、法律的践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一个不良法官损害的是队伍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所以,在审判、执行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就能显示出一个法官职业操守的优与良。许多不良法官违纪违法就容易发生在审判、执行的环节上。从中国司法的现实看,当某个诉讼案件一经法院立案,特别是到了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总会有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的向法官“打招呼”,其目的无非是影响司法审判过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些“打招呼”的各种角色中,既有普通公众,也有律师和一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普通公众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凭借的是同学、同乡、战友等所谓的“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隐蔽性和负能量在不良法官身上很容易起作用,确实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裁判。一些不良律师,当事人一经委托他们代理诉讼案件,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中,他们不是以法律的角度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炫耀自己与哪个法官熟,以“打招呼、通关节”的名义,拿着当事人的钱物去寻找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法官,从中截取适当钱物,贪名却推给法官。当一个不良律师与一个不良法官相苟合,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结果就无公正可言,枉法裁判就成为一种必然。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试图影响司法甚至操纵司法的“招呼”则来自各种各样的实权人物,在某些案件上,他们甚至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作出判决。立案环节上有目标的选择法官,钻公、检、法配合监督的空子,该立的案立不上,不该立的案却能立,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使个别法官有了腐败的机会,审判中质证不严,采信证据有失公允,不良法官超常发挥“自由裁量权”,导致错判漏判、枉法裁判;在庭审结束到正式宣判期间缺乏刚性约束,合议庭合而不议,往往是主审法官说了算,甚至出现正式判决文书与签发底稿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审判过程和关键环节上个别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一旦当事人上诉,不良法官美其名曰“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结果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最终害人害己。

(二)执行环节是违纪违法发生的关键。一份迟来的判决并非正义的判决,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形同一张废纸。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了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近年来,通过规范执行、清理执行积案和司法救助,解决了一大批难以执行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少之又少,部分当事人千方百计设法逃避执行,迫使许多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扣押的案款、财物随之增多,加之管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因受财经纪律的约束而未设执行专户,被执行回来的案款和财物都由执行法官保存,加之一些基层法院审执合一,这就为不良法官的腐败产生了隐形条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就向执行法官请客送礼,提供执行费用,甚至送钱打点,当遇到一个不良法官,贪污挪用案款、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执行程序完毕,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会易发多发,一些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不良法官就会原形毕露,纷纷落马。审执合一、执行人员与案款案物未能分离、没有统一规范的银行执行专户、执行案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导致了执行环节的法官贪腐。一般来说,先是违纪,小打小闹,钻制度的空子,后是违法,胆子越来越大,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导致犯罪,这已是法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一条清晰的线路图,可以说执行环节是一个高风险的关键环节。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既然违纪违法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就应当置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既要分析其主观原因,也要分析其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治病。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模范守法无疑是一个基本要求,公正司法是法定的职责,为民司法是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成为国民的向往与追求,为什么法官还会违纪违法呢?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纪违法已经作出了叠加交织的禁止性规定,党纪条规也密织交错。是他们不懂法律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他们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法官违纪违法的关键在于主观自身。一些法官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了对思想灵魂的改造,崇尚的是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追求的是金钱和地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走上工作岗位后自认为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党、国家、人民培养的结果,放松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片面理解法治精神,自律性、警惕性偏离人生轨道,对职业道德置若罔闻,对纪律要求不严,对法律禁止不服,从而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与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在数量众多的有关法官违纪违法或司法腐败的当代论著中,论者总是习惯于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寻找原因。其实,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以及推而广之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官所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系统的产物。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对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机构与个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各级人大),也有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等),这些实权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法官本人的升迁、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经费保障,拥有某种决定性的支配权,来自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法官或法院除了屈从之外,不大可能有别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司法不公或者违法裁判,未必是法官的本意,也不是法官能够自主决定的,其实质是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腐败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其他机构的权力滥用。但是,一旦法官违纪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社会层面以司法腐败定论,而忽视了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

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也与制度系统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关。从应然的意义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严格服从法律,公正地依法裁决,或者说,法律应当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法官常常要为各种“中心工作”服务,更要为不断变换的目标“保驾护航”,有关政府部门的活动中,动不动调用法院干警去维持秩序,有关案件中,动不动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而给法官或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不仅要服从法律,同时还要服从其他“中心任务”。当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与其他目标的期待相互冲突时,常常会使法官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选择,由此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违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法官违纪违法的另一种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置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法官违纪违法在于监督不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一是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有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都由政工科代管,部分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基层法院没有选配相应的纪检组长、监察主任,即使安排了的,也是照顾性安排,加之工作人员短缺,制约了内部监督。二是监督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加之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许多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规定制度年年修改,整顿教育年年进行,但具体操作措施不到位,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是没有抓落实。三是上级监督不到位,法院系统属块块管理,上下级法院属于业务指导关系,体制上的局限无疑给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三、法官违纪违法的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法官违纪违法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为此,治理司法腐败要突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教育先行,净化思想,使法官不能贪。思想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谋划,积极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纪条规,学习《法官法》、中纪委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和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对党的路线逐条逐句去学,对自己的思想实际时刻对照检查,并形成制度持之以衡抓落实,触动灵魂,激励行动,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全体法院干警的头脑,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自觉贯彻党的部署和要求,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公正意识。要着力加强对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不怕揭短,不能护短,对违纪违法法官要根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集教育与惩治为一体,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不能贪的思想理念,在实际中不能违纪违法,以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公正司法。

(二)加强保障,改善条件,使法官不愿贪。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司法保障水平提高,办案条件有所改善,为法院搞好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我省属西部贫困省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些保障性政策和对法官的待遇在基层法院难以落实,一些县区对法院的经费还在按照旧标准预算,保障落后,经费短缺,以致于基层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时无钱加油,而向当事人要油钱,因而违纪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法官违纪违法,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大对法院公用经费的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省、市(州)、县(区)财政要按照标准拨付法院的公用经费,决不能先公安、再检法。否则,不仅不公平,反而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加班不少,重大疑难案件费时费力,执行案件常常外出找人,不能按时回家是家常便饭,但由于单位公用经费短缺,无法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甚至出现当事人请吃,从而导致法官违纪违法。二是提高对法官的待遇。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应高于公务员,但实际中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法官需要用脑力和体力去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有时也遇到人身危险,低待遇与高难度、大数量的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考虑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参考国外“高薪养廉”和“廉政基金”的办法,使法官的生活得以彻底改善,使他们不愿去贪,从保障机制上去杜绝法官的违纪违法,使他们专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三)强化制度,狠抓落实,使法官不敢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从工作纪律、司法程序、维护公正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法官人人遵守,何来违纪违法。关键是学习贯彻不够,抓落实不够。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落实,如同一张废纸。不是没有制度,而是落实抓的不好,加之有些法官思想意识不健康,有人请就敢吃,有人送就敢要,有人说情就敢办,有关系就敢攀绕,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关系网、人情网,并为此铤而走险、违纪违法、枉法裁判,有的甚至公然吃拿卡要,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为此,我们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细化制度,规范司法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靠法律和制度约束司法用权,使法官不仅成为法律制度的崇尚者,更要成为法律制度的敬畏者。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决不能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而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动。一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该处分的从严处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判刑的从重判刑,决不能因为是法院内部人员而有所顾忌,用制度的“笼子”和抓落实的“铁”的措施预防和惩治法官违纪违法。

(四)规范监督,明确职责,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人民法院系统的制约和监督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出现也不例外。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依法对法院工作加强监督,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督办案件等形式,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他们听取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可通过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对法官形成震慑力;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旦发现个别法官有违纪违法现象,及时依法处理,决不能留后患;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反映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监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深入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依照工作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巡视监督机构,由纪检组长任巡视(查)组长,直接受同级法院院长领导,采取“一岗双责”,即向院党组负责,也向同级法院负责,代表院党组履行巡视(查)职责,统筹巡视(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力量,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抓“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官违纪违法,并协助院党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法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三是抓好巡查监督的重点。在监督内容上突出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监督思想统一、可行方案、过硬措施,工作成效等重点;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领导班子和“一把手”,也要注重关键岗位、风险岗位的骨干,更要注意群众所反映的法官,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水平一流的干部队伍;在监督方式上要以转变作风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了解到真实情况,为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四是要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巡视监督工作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法院工作的发展而不断拓宽领域,要把了解情况同当好参谋助手结合起来,要把发现问题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要把监督干部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要把常规性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要把运用巡视指导同推动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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