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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评析

  发布时间:2013-10-14 10:10:41


 

一、案例简介

2000年,被执行人倪某从申请人柴某处购得价值37644元的白灰,并于2006年向柴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后经柴某多次催促,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肯归还欠款,柴某迫于无耐,遂诉至榆中县人民法院。200611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榆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倪某给付柴某白灰款37644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4264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反规避执行结果

判决生效后,倪某仍不履行义务,柴某遂于2007910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以后,执行干警依法于91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倪某履行给付柴某白灰款及违约金共计42644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经法院依法传唤,倪某于914日履行了8000元并承诺余款于924日履行完毕,但其后倪某为躲避执行,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近年来,我院执行干警不断走访群众了解倪某行踪,经过走访,执行干警获悉了倪某的手机号码,随即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通知倪某到法院接受询问并履行义务,但倪某以自己没时间推脱抵赖,并称该案其已履行完毕,不肯到法院接受询问亦不履行义务。20121114日,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定远镇一所建筑施工现场发现了被执行人倪某,为了防止倪某再次躲避执行,执行干警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取得院领导同意后即刻赶赴定远镇将被执行人倪某控制住,将其拘传至法院。在拘传期间,倪某向法院提供了柴某出具的15000元的收据一份,称柴某自愿放弃剩余货款。鉴于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执行干警立即通知申请人柴某到庭核实这一情况。柴某到庭后称,其收到倪某给付的货款是真实的,但其并未对剩余案款做出处分。在经过执行员近五个小时的耐心劝导下,倪某认识到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责任后,迫于压力,最终履行了该案剩余案款的给付义务,并承认了错误,对自己逃避执行行为表示深刻反省。至此,该起长达五年之久的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钉子户”案得以顺利执结。

三、法律评析

虽然该起规避法院执行的案件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得以顺利执结,但是,这并未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法院反规避执行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一)规避执行的原因  被执行人之所以规避执行,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社会法治意识不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意识还比较淡薄。2.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成本收益失衡,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3.相关法律制度滞后,执行手段不足,强制力度不够,制裁措施不力。4.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此外,协助执行人不按规定协助或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以及法院自身存在的执行不规范、消极执行、立审执配合不够等,也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  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规避执行具体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如公款私存、将财产登记到案外人名下、低价转让或出租财产等都属于这种情况。2.外出躲债。一些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打“游击战”,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3.假离婚、假析产。在涉及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的案件中,有的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假析产,将财产处分给夫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规避执行。4.假诉讼、假破产。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5.通过企业分立、改制逃废债务。如剥离企业优良资产另立新公司,或者采取“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等形式,“金蝉脱壳”,悬空债务。6.利用执行和解规避执行。此外,实践中规避执行的情形还有很多,如将存款冠以职工工资、专项资金、封闭运行资金等名义阻止执行;以执行将引发职工下岗、群众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向执行法院施加压力;还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三)反规避执行的措施 

1.找准症结,制定针对性的反制措施。要有效反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就要深刻分析被执行人规避的表现及成因,找出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合法、有效的反制措施。在立案时给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财产调查的同时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对有财产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充分运用拘留、罚款等各项强制措施,彻底将案件执行完毕;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必须做到 “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工商登记、查房地产登记、查车辆登记,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方能裁定退出执行程序;对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必须在对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左邻右舍进行调查确认不具备执行条件后,才能裁定退出执行程序。对拒不执行或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纳入银行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2.鼓励群众举报,多方搜集执行信息。建立健全鼓励机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动员申请执行人及广大群众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穷尽一切办法,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执行干警对申请执行人及广大群众举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做出及时处理,对举报本地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在接到举报后12小时内采取执行查控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90分钟内到达执行现场。

3.大胆探索创新,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基础上,仅仅依靠县委领导,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争取各成员单位在融资、企业注册、购置房产等方面,共同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严格限制,积极协助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和办理过户手续,发布限制高消费法令,进一步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合力。

4.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强化财产申报制度,拓宽、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内容,加大对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实施对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进一步完善扩大曝光执行、集中执行等措施。对那些有财产而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行人,在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坚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拘留等强制措施,对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财产的被执行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千方百计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供执行机会。

5.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针对辖区内群众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特点,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及各种方式,加大对反规避执行活动的宣传力度。对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老赖”在视、网络、报刊上进行曝光,加大规避执行的成本,对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发布典型案例,扩大了专项互动影响面,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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