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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人民法院禁止对案件说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01 22:27:16


 

为进一步规范职务行为,保证法官依法办案、廉洁办案,实现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本院干警为当事人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横向说情,对案件处理施加压力,禁止为当事人牵线搭桥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请客送礼或者提供消费娱乐等活动。
    
二、禁止法官利用手中案件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邀请相互吃请,曲线吃请;禁止法官接受或参与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类娱乐消费活动。
    
三、除履行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外,所有干警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发表评论意见,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对其他法官办理案件发表意见;禁止法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需回避的一律依法回避。
    
四、禁止承办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或案件知情人员,将案件审理或执行有关情况对外泄露。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横向说情人、牵线吃请人,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参与吃请消费的,责令退出其个人应付的吃请消费费用。案件承办人接受吃请消费的,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违法审判(执行)的,按“三个办法”规定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其他知情而参与吃请消费的,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退出其个人应付的吃请消费费用。

六、本规定由纪检察室监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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