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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人民法院禁止工作日饮酒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9-01 22:26:03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杜绝不良现象发生,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饮酒的规定
    1、全体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及工作日早晨和中午禁止饮用白酒、啤酒、果酒等一切含有酒精的饮料;
    2、禁止一切酒后驾车行为;
    3、严禁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饮酒或饮酒后值班;
    4、公务接待不得饮酒,特殊情况确需饮酒时,仅可适量饮酒,但不得强行劝酒、严禁酗酒;
    5、特殊情况(特别公务接待和婚丧嫁娶)饮酒后,不得接待当事人和从事职务活动。
      二、奖罚规定
      6、违反本规定一次扣发目标管理奖100元;二次扣发目标管理奖200元,并通报批评;三次以上除扣发目标管理奖300元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予记过处分后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职检查,并记入廉政档案,在一年内不得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
    7、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一次除按第6条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止驾车。持枪、着制式服装违规,加重处罚;违反本规定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第六条规定处罚外,并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处罚。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违规饮酒,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除按第6条规定处罚外,并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对所办理的案件责令回避。
    8、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本规定,各庭(局)、室、科、队、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禁酒规定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院长对分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饮酒负连带责任,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给主管院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违反规定累计次数分别扣发50100200元目标管理奖。
    9、鼓励举报。对署名举报者给予扣发目标奖同等数额的奖励。
    10、本规定中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各类工勤人员。司法警察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
    11、本规定由政工科(纪检监察)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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