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机关工作正规化,保证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院机关或人民法庭工作期间必须佩戴记载有本人姓名和职务的胸牌。
二、着制式服装时,制服应整洁、干净,按季节配套穿着,不得混穿,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和衬衣外露,着春秋装时一般应内着衬衣。
三、胸牌应统一佩戴于胸前,不得将胸牌反戴、别挂在其它部位或装在兜内。
四、胸牌要保持整洁、干净,不得随意损坏或涂改胸牌内容。职务变动时,政工科应及时更换。
五、各庭室领导负责对本部门着装挂牌上岗进行检查、督促,纪检组、政工科、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胸牌的,每发现一次,扣罚本部门目标奖5元,并将具体违反人告知所在部门领导。部门每月累计有三人以上违反者,在全院通报批评。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