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榆中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时间:2009-09-01 22:21:00


榆中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保证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要从严治标,惩治司法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司法腐败;既要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又要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做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狠抓各项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激励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把院庭领导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来抓,院庭领导要带头端正党风、当好表率;带头廉洁自律、廉政勤政;带头公正执法,依法办事。凡是要求一般干警做到的,领导首先做到;凡是要求禁止干警做的,领导坚决不做。

             第二节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院党组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其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县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
  (三)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警认真学习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领导组织对全院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全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包括: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目标、措施及制度等。
  (二)主持召开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和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警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经常性地党性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适时开展教育整顿,认真解决裁判不公、执法不廉、执法不严、执法不文明和徇私舞弊等问题,及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
  (四)组织查处本院干警和协助县纪委、中院查处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五)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和院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干警公正廉洁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谈话制度的规定,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和干警进行谈话诫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分管部门发生的违纪案件,并积极利用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所在部门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和作风纪律状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政治学习,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工作目标,抓好对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四)经常检查所在部门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执行情况。
  (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线索,支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组、监察室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纪检组、监察室要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有关的责任:
  (一)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要在院党组和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督促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二)党支部领导干部要研究和提出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组织党支部和党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违法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

          第三节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院党组在领导、组织对全院各部门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同时,协助县委做好对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的反映和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并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并构成违纪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第五节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一年内发生一起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院党组检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