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人民法庭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08-28 08:27:32


人民法庭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利当事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确保审判公正、公开,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判管理

(一)案件受理

1、人民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1)本辖区内的民事、商事案件;

2)本庭办理的诉讼案件的执行事项案件;

3)交办或指令办理的案件

2、人民法庭的立案审查由庭长或其指定的法官负责。

3、对经审查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息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释明理由并告知其诉讼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渠道。

4、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完整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被告人住址确认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期限和交纳方式。财政部门已指定金融机构代收的,出具票据,由当事人直接交金融机构;无代收机构的,可由法庭代收代交,收款人应出具临时收费票据,正式票据交当事人后,临时票据即作废。

5、人民法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指导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审批手续。

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性质、类型及证据份数等内容,并由法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7、对受理的案件应当逐案登记编号,由庭长决定适用的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成员或独任法官。在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应当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8、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审理

9、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或审判人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

对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审判人员指导下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主持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在笔录上签名。

10、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按规定着装,遵守司法礼仪,遵循司法程序,庭审语言应当准确、规范、文明。正确使用法槌,使用普通话。

11、审理案件应当正确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12、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诉讼费减、缓、免收负担情况,有执行内容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

13、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的规定,遇法定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上诉、申诉

14、人民法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权利。

15、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应当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同一期限内经院审判监督庭登记出具上诉案件移送函,由法庭报送上一级法院。

16、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由法庭代收,并向当事人出具临时票据。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预收数额、交纳方式在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17、对当事人仅递交上诉状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有减、缓、免诉讼费审批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

18、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告知其向院立案庭递交材料。

(四)巡回审判

19、人民法庭在距驻地较远的乡镇设立巡回审理点。在距巡回审理点较远的村(村民小组)设立巡回审理联络点。

20、巡回审理点和联络点分别冠名为:榆中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巡回审理点、榆中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巡回联络点。

21、在设有巡回审理点的乡镇,辖区诉讼案件一般应在巡回审理点审理。如果联络点具备审判条件,也可在联络点审理。

22、对下列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一般应在当事人所在地审理:

1)诉讼当事人是在校学生的;

2)诉讼当事人是不便行动的残疾人的;

3)涉及案件是“三养”,相邻关系等特殊类型的。

巡回审理案件,应按规定设置审判位次,悬挂或放置国徽并摆放身份标牌。维护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在巡回审理点或联络点审理案件,根据当事人对普通话的接收程度,可以在庭审中使用当地通行方言。

倡导人民法庭在农忙时节到当事人所在地田间地头,院落等场所巡回审理案件。

23、巡回审理点、联络点的设置由人民法庭提出初步意见,报院政工科审查并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24、巡回审理联络点应当聘请当地热心群众事业,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具有群众威望的村民担任联络员。

25、人民法庭应当加强与辖区民调组织的指导与联系。

26、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可以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和当地有威望的人员参加调解。

(五)执行及其他

27、人民法庭应当对审结的案件负责执行。但确有困难和不宜执行的应当书面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及时移送院执行机构执行。

28、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中止应当按照《专门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提交案件指导委员会讨论并依照院执行机构的中止程序办理。

29、人民法庭对执行案件应当单独编号立案,由庭长指定执行人员或合议庭人员办理。

30、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需法警或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在执行前一日汇报主管院长进行协调。

31、人民法庭办理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需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查询、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和处罚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报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相关措施。

32、《榆中县人民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有关审限、执限,立卷归档,罚则规定适用于人民法庭。

33、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需要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拍卖的,人民法庭应将相关事项材料交立案庭统一对外委托。办理程序按《榆中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章  行政管理

人民法庭庭长主持人民法庭的全面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审判事务、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在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庭长委托或主管院长指定主持人民法庭工作。未设副庭长的由庭长指定其他人员临时负责。

(一)考勤

1、法庭考勤工作由庭长负责,法庭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挂牌上岗。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有事、有病应请假。

2、法庭考勤应当有专门的考勤登记簿,真实记载干警出勤情况,自觉接受院政工科和办公室的抽查。当月考勤表应于次月5日前报院政工科。

3、法庭实行驻庭值班,全天24小时应当有值班人员。经院领导及政工科抽查,每发现值班人员脱岗一次扣该庭目标管理奖30元。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一次由法庭在全年目标责任奖中扣发30元,其余类推。

4、外出办案和其他原因,庭长离开本辖区应向院长和主管院长报告。其他人员应向主管院长报告。外出办案住宿一天以上的应提交出差报告(案号、当事人、目的地、预计天数)由主管院长审批。副庭长外出三天以上,庭长外出一天以上应向院长报告去向,改变出差目的地应向批准院长请示。

5、请假一天以上应写“请假条”。一般干警请假一天的,由庭长批准,二天以上不满五天的由主管院长批准。五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副庭长请假由主管院长批准。庭长请假一天以上由院长审批。经批准的请假条报政工科备查。

遇情况紧急本人不能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应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审批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续假未批准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干警带薪休假及休探亲假、婚假、产假,应先由庭长签注意见,政工科核准天数,庭长由院长审批,副庭长及一般干警由主管院长审批。

6、干警请假、休假期满后,本人应向批准领导和政工科销假。

7、凡旷工人员按院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8、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旷工超过5天,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的,当年不能评先评优,并按院里规定扣发目标管理奖一半。

9、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法辞退。

10、法庭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一般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法庭。

(二)法庭职责分工

11、庭长职责

1)负责法庭全面工作,领导全庭工作人员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2)负责与辖区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厂矿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利用司法手段,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3)对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直接向主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做到下情上达。对院领导的指示、指令、要求,及时传达,保障信息畅通,令行禁止。

4)负责全庭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并坚持亲自办案。

5)主持召开庭务会议,传达院里下发的文件。根据院里下达的指标,制定工作计划。

6、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12、审判员职责

1)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下达的审判任务,并对全庭案件及时进行调研,提出解决办法。

2)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和院里的审限要求,做到无超审限案件发生。

3)严格执行实体法相关规定,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4)以相关程序法为依据,做好庭前准备、庭前调解、庭审工作。

5)指导书记员做好送达、询问、调查及庭审笔录的记录工作。

13、书记员职责

1)认真做好送达工作。送达时要耐心细致,仪态庄重,保证送达对象准确无误。

2)记录力求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完整反映当事人意思表示。

3)及时装订案卷,达到封面书写工整,材料整齐,顺序规范。

4)配合审判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保证庭审准时、顺利进行。

5)裁判文书校对,务求认真仔细,做到无带病法律文书出门;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6)完成好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14、内勤职责

1)案件受理登记要认真及时,保证涉诉信息完备。登记后当时或次日报庭长审批后交审判员审理。

2)收、结案卡的填写,应当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反映涉诉信息的审判信息。确保司法统计准确无误。

3)、每周五对下一周开庭案件予以公告。

4)每月20日,必须将法庭的收、结案情况、案件类型、调解、判决、上诉、诉讼费等基本情况造表统计后交庭长和主管院长。

5)每季度末,负责将结案案卷造册登记后交庭长,待案件自查或抽查结束后,及时归档。

6)负责法庭水、电、暖、电话费的交纳、报销。

7)负责对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移交。诉讼费用要逐案登记,及时移交。

8)负责案款、案物的收取,并按院里规定及时发还当事人。

9)配合庭长完成其他日常事务。

(三)案卷及证据管理

15、案件立案经庭长审批,内勤登记后,交案件承办人。

16、案卷应放置带锁的办公设备中,并注意防水、防火、防盗。

17、裁判文书制作完毕后,案卷交书记员管理,待裁判文书送达后,由书记员按规定标准及时装订,经审判人员审查后按时归档。

18、案卷卷宗装订完备由审判人员审查后归档。

19、卷中证据、原件、原物要妥善保管,谨防遗失、损坏。

20、待鉴定证据应按以下方式保管:

1)书证原件应放在塑料袋中,防水浸、火烤、阳光曝晒、化学用品及油类浸泽污损。

2)音像证据,应注意避免划伤、破损、防止消磁。

3)实物证据,应放置在证据室中,保持实物的原有物理性质。

对以上待鉴定证据,保管中尽量保持原有的物理特性和最初的证据信息,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21、遇节假日卷宗清点后放置在值班人员可以直接进行管理的房间中。

22、卷宗及证据在责任保管期内,发生遗失、损坏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并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四)财产及车辆管理

23、法庭工作人员要树立爱护公物、爱护国家财产、爱庭如家的崇高意识。

24、法庭的财产由庭长负责管理。法庭主要负责人变更时,必须对所有财产进行移交登记,办理交接手续。

25、法庭应配合院财务部门将法庭的财产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如有遗失、损坏,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庭长的责任。

26、法庭的财产应当主要用于司法审判和司法服务工作。未经院主管财物的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27、车辆由法庭庭长负责管理,按照保障审判工作所需,保证行车安全、节约开支的原则使用。不准外借他人或交由无驾证的人驾驶。

28、办案用车,案件承办人应报经庭长批准后严格按照确定的路线行驶,严禁借故绕道办私事。

29、双休日、节假日确需办案用车,经庭长请示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例外,但须事后立即报告。

30、法庭干警因私用车,节假日用车,经庭长同意请示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31、严禁在酒店及娱乐场所门前停放警车,严禁违章行驶,严禁滥用警灯、警报器。

32、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及时保养、维修,防止车辆损坏,保持车辆清洁。

33、有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庭长或责任人纪律处分,扣发个人目标责任奖等处罚。

34、《榆中县人民法院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民法庭。

35、法庭应当保持办公环境和用餐环境干净、整洁、美观。随时装修花园、绿地,清扫办公楼(房)及餐厅、操作间等内外环境。

36、星期五下午应当安排专门时间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彻底清扫卫生间及室外厕所,清除卫生死角。

37、法庭餐厅及操作间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规范要求,购置清毒设备,餐具应当清毒,餐桌应当擦试干净,毛巾、抹布、桌布、苫布等织物应当清洗干净。

38、法庭厨师应当体检合格。

39、法庭庭长是法庭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人。

40、院政工科、办公室指导、监督法庭环境卫生工作。

41、对经抽查卫生不符合要求的法庭按院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电子签章

 

1、县法院对人民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实行电子签章。电子印章同县法院院印具有同等效力。

2、院办公室是电子签章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电子签章系统,为人民法庭配置电脑、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开通英特网,确定系统和签章管理人。

3、下列人员为授权签章人员: 

1)主管法庭工作的院长;

 2)院印章管理人员;

 3)其他经特别授权的人员。

 4、在授权签章人员专用的电脑上安装电子签章程序,根据授权范围在人民法庭制作的法律文书上签章。

5、签章人员授权范围:

 1)院长担任审判长产生的法律文书;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产生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由院长签章。

2)除院长签发以外的法律文书由院印章管理人员签章。

6、电子签章先由人民法庭庭长签发,审判人员按照法律文书性质,与授权签章人员电话联系,开通电脑,审查内容后签章。

7、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统应安排工作责任心强,具有电脑操作能力的人员管理操作。发现系统故障应立即向院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安排网络管理人员排除故障或联系网络系统设计者进行维护。

8、下列法律文书不适用电子签章:

1)传票,拒传票;

2)拘留决定书;

3)民事制裁决定书;

  4) 填充式法律文书;

5)其它不宜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书。

9、人民法庭电子签章系统密码、运行方式、授权签章人员等信息属审判秘密,任何人不得泄露,违者视造成的后果除按保密规定追究责任外,扣发责任人当年目标管理奖200元。

10、授权签章人员工作调整,院办公室应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并联系电子签章系统设计者更新系统。

 

第四章  队伍廉政管理

 

1、人民法庭应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2、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要自尊、自爱、自警。

3、禁止法庭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4、禁止法庭工作人员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5、不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6、不准索贿受贿。

7、不准循私枉法。

8、不准从事营利型的经营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自己或者他人索取利益。

10、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1、不准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

12、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费用。

13、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14、不准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

15、不准从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社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谋利活动。

16、人民法庭应随案向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信访接待

 

1、人民法庭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接待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3、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人员要做好接待记录,能及时处置的不得拖延,不能及时处置的立即报告庭长。

4、人民法庭设立接待室,工作时间应有一名干警负责接待工作,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

5、如遇突发事件及参加会议等特殊情况,出现法庭无接待人员时,应在留言栏公布联系电话或联系方式,方便来访群众。

6、法庭对外公布办公电话,接受电话咨询、答疑,并可预约来访,当面解答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

7、接待人员因接待不认真、方法不得当,致使信访人越级上访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扣发法庭目标管理奖100元。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陆建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