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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要赔偿,早赔早了事

  发布时间:2011-11-07 15:22:28


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李某诉同村后院邻居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榆中县青城镇城河村李某和高某是多年前后院邻居。20084月始,李某重修房屋5间,尚未入住。后来发现地基下沉,内墙有明显裂痕,经查看,是后院邻居高某家自来水井的水管漏水所致,于是,便找高某一家协商解决,交涉不通,便由镇干部村委会多次调解达成协议:高某赔偿李某5000元财产损失;高某出工出力直至房屋修缮完毕。事后,高某不履行承诺义务。李某于20103月向我院贡井法庭起诉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5000元,承担诉讼费用2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高某毫无履行诚意,李某于20117月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贡井法庭两次传唤被执行人高某到庭接受询问,高某均置之不理。2011112日,贡井法庭在我院法警配合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在公正威严的法律面前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起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是被执行人有了过失,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思想上认识不到自己有过错,而且态度强硬,拒不赔偿,只有在法律威严面前,法律震慑下才履行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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