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7日,我院法警队配合贡井法庭执行榆中县中连川乡野韭川村民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榆中县中连川乡野韭川村民罗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2008年5月,被告罗某和原告杨某因素日不和发生纠纷,罗某前后两次将杨某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经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为轻微伤。罗某不思过错,拒绝公安机关的赔偿调解。无奈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某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杨某各种经济损失总计10810.0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罗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09年4月13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罗某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迟迟不肯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6月原告杨某向我院贡井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杨某书面同意2010年12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1年8月申请执行人杨某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其间,贡井法庭工作人员三次去被执行人家,耐心劝说,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赔偿义务,还不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鉴于被执行人强硬态度,贡井法庭在我院法警配合下,于10月27日前往榆中县中连川乡野韭川村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态度强硬,恶意相抗,被依法拘传到法庭,最终,在看到不履行赔偿责任就会受到法律严惩时才如数赔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邻里之间应和睦 低头不见抬头见 磕磕碰碰总难免 大处着眼是关键 动手伤人最不该 武力难以化争端 心平气和多谈谈 和谐社会大家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