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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

  发布时间:2011-10-13 17:30:00


刑事审判在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刑事法官因其手中掌握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面临金钱诱惑、权力交易等社会不良现象考验的时候更多,同时笔下人命关天,如何行使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意义重大在法律体系内,法官自由裁量是司法正义的工具,其不仅容易被居心叵测的法官滥用,而且由于滥用已经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如何预防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已经为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的意义。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    第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其核心是意思自治。第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选择权,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选择。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公平正义观念约束的权力,法官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作出合理选择。

授予审判机关一定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目的是要求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对象作出不逾越法律的、及时而公正的判决,更好地惩罚和预防犯罪。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对案件的实体审判的三个阶段中: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决定。自由裁量权仅存在于法律准许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也不准许要求法官必须作出某种特别的合法的选择,法官应当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选择,否则法官既失去了自由裁量权,也失去了独立审判。法律在赋予司法机关权力的同时,亦对他们进行了约束,即使最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局限于产生它的法律框架内。因此,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裁量权。

 刑事审判在法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扮演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的重要角色,刑事法官因其手中掌握着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面临金钱诱惑、权力交易等社会不良现象考验的时候更多,在法律空间里,法官便是国王,他具有法律之神赋予的正义之剑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时候离开法官的自由裁量就不能形成判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正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加之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立法尚不成熟,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经常广泛的运用提供了土壤。在此情况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加以回避是不明智的,回避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导致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加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法官自身对自由裁量权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主动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等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的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弊端,比如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腐败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司法界、理论界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产生原因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出于不正当目的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官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动机如徇私情、挟嫌报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原因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利用法律权利实现个人目的,出现刑罚偏轻偏重,法官导致司法腐败蔓延,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 2、自由裁量的内容不合法,即由于自由裁量权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或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自由裁量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出现偏差。 3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刑罚适用显失公正,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显失公正,通常表现为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畸轻畸重、罚金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缓刑适用不当。 4、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通常表现为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任意简化程序或颠倒法定程序中各步骤的次序等情况,同时还表现为拖延履行职责的情形。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法律的不完备性。量刑情节是量刑的唯一依据。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酌定情节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哪些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不同的法官有着自己不同的认识,容易导致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取舍和适用的随意性。二是法定情节的规定不够合理。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虽然很多,但诸如惯犯、再犯、坦白、悔罪、拒不认罪等没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出来,也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后,应在哪个量刑幅度内量刑,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常常导致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司法不能完全独立。审判活动往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干扰。从外部来说,法院审理案件受到很多来自于地方政府及领导的干涉,无论是哪个人物对案件说句话,法院囿于各种利益关系都得考虑考虑;从内部而言,案件大部分由院长、庭长审批,考虑自己的前途或者同事关系,庭长、院长交待的案件也不得不听。法官为解决这些问题只好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自由裁量权使其判决师出有名,既搞好了关系又可以不承担责任  3、制约监督不力。只有在授权的同时,加强授权的制约,方可防止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异化。我国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不足就是在授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制约机制,或者说,现有的制约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4诉讼程序缺乏透明、判决书不说理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虽然近年来一直强调审判中的程序正义,但是仍然有很多法官只关心案件的实体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正义,却不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正义保障。依自由裁量作出的判决本来就没有明确的是非衡量标准,由于诉讼程序的合法化被忽视,可以规范自由裁量的明确的程序标准也不存在了,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便利。判决书过于简单概括,对应该说明的判决过程及量刑理由不予说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是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其理由何在,都不需要在判决书中加以说明,这导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自我及公众的监督。5、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偏低。法官道德和业务素质不高,有的为利益驱动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不具备驾驭自由裁量权的业务水平间接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一)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20081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议上表示,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王胜俊认为目前极少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腐化堕落的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孟德斯鸠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都要到边界时才停止,没有边界的权力便是一种无休止的任意性的权力,必然弊害无穷”。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在外部受合法性原则的限制,在内部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自由裁量权不完全要求法官必须作出某种特别合法合理的选择,但法官应当作出其认为最适当的选择。我们在重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裁判的个别公正的同时,又要警惕权力被滥用,损害法律的安全价值,造成更多案件处理上的不公正。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带来了很多消极的负面作用,特别是法官在案件中,如果有了自己的私利,或者是出于歧视和偏袒,司法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极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法官作为实现自己目的和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最终偏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由于司法自由裁量权具有以上这些危害性,所以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限制、规范和控制。

(二)对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立法上规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的大小与法律规范的严谨、周详程度成反比。法律规范越严谨周详,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就越小;反之,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就越大。这就要求加强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在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尚不够高且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应对设定刑事自由裁量权持审慎态度,立法中应尽可能少地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应重视法律原则在整体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并予以明确,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受法律原则及法理准则的约束。同时,加强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对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重要标准、重要界限进行适当解释,及时指导审判实践。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2、从司法程序上规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进展,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没有从思想根源上得到转变,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审理,庭审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就有需要对法律程序进行规制,以从程序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要保障司法独立,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独立,以有效地为法官抵御外界的不法干扰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正确适用刑事自由裁量权。二实现程序中立,中立是司法程序设计的最基本要求。通过设计程序性规范进行宏观上的控制,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加强专业型法官队伍建设。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个人的法律素养、道德素质则是起决定作用的,要防止法官滥用刑事自由裁量权,最终取决于法官本身。从总体上看,法官个人品性对司法的质量有很大影响,好法官本身就是制止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腐剂。加强法官职业队伍建设,在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选任优秀的法官和培养具有法律精神的法官是众多方案中最可行的措施,毕竟优秀的思想品德是成为优秀法官的基石。

4、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展开量刑辩论量刑辩论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是一个三角诉讼结构,法官作为独立于控辩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量刑辩论就是在这个三角结构中,强化被告一方的法律构造,使之与控方势均力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同时要公开量刑理由,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无论法官如何进行裁判,都必须对判决书进行说理,清楚说明其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从认定事实、责任划分、定罪量刑方面对裁判结论进行详细论证,使自己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有一个明确的阐释。

      5、加强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防范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点工程。第一,加强立法机关对刑事审判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受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并依法处理,有权选举和罢免同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任免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根据人民代表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可以通过建议、批评、询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这种法律监督权,对于防止审判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审级监督关系。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包括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在内的一切审判权的滥用,提高办案质量。第四,发挥公民对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即以权利制衡权力,扩大权利的广度,以增强抗衡权力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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