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20许,杨某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大洋”二轮摩托车,沿榆小公路由南向北行至榆中县城关镇南关村路段时,追尾撞至停放在路边的龚某驾驶的甘AY3626号货车上,发生事故。榆中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杨某涉嫌饮酒驾车,经抽血鉴定,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杨某无照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醉酒后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榆中县查获的第一起醉酒驾驶案件。
根据国家标准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为饮酒驾车,80MG/100ML以上为醉酒驾车,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的2.5倍,应当属于醉酒程度严重。被告人又存在无照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存在两种其他交通违章情形,被告人是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归案的,被告人当庭认罪,预缴罚金1000元。结合以上四个方面,应对被告人判处实刑。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海禄醉酒后无照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