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被执行人无法履行,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发布时间:2011-07-06 10:32:01


王某与蒋某父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2005年作出生效判决后,因被执行人蒋某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其子外出打工,具体下落不明,致使该案一直未能执结。20074月,申请执行人王某得知因国家电网架线施工,占用了被执行人蒋某的部分耕地,将得到部分土地补偿款,遂请求法院向具有协助义务的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蒋某所得土地补偿款予以协助扣留。然而,具有协助义务的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仅没有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而且在不到5天的时间,就将蒋某应得的土地补偿款7000多元一次性发放给了蒋某,致使申请执行人王某因其利益未能得到实现而四处上访告状,信访不断。

之后,虽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具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领导变更、不了解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等多种理由,就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绝协助追回已发放给蒋某的土地补偿款。在执行人员找的次数多了之后,其主要领导还说出“法院执行的是当事人,我们乡政府又没欠钱,我们不管了法院能把我们怎么样……”等等一些与其身份地位不相符的话,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直到20106月,法院决定对具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罚款并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时,第三人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找到法院,承认错误,要求宽限时间,想办法追回已发放的土地补偿款。

20111月,具有协助义务的第三人榆中县某乡人民政府最终追回了已发放的土地补偿款7000多元,并主动交到了法院,履行了协助义务。

责任编辑:陆建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