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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银环与被告孙建云 离婚纠纷一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10-12-22 11:41:11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张银环,女,汉族,1977111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定远镇安家营村一社,农民。

被告孙建云,男,汉族,1973103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定远镇安家营村一社,农民。

 [简要案情]

原、被告于2001625日在榆中县连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53月,原告因家务琐事与被告发生矛盾,提出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申请撤诉。之后双方未能真正和好,分居生活至今。20083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讼争焦点]

 本案因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并且无共同财产,所以本案焦点成为:原告张银环与被告孙建云离婚。

 [处理结果]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现双方分居生活2年有余,20053月,本院做工作原告撤诉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银环与被告孙建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法院专递资费200元,合计500元,原、被告各负担25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建云不到庭,法庭如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我们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来衡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或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女方常处于弱势,虽然达到了离婚的条件,但无法取得证据。原告在被告方生活,当地的村民和邻居怕得罪人,不愿为女方作证。被告通常不到庭或者到庭后陈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院多数情况下会因原告的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等条件成熟再次起诉时判决,本案原告张花梅2005年3月起诉,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申请撤诉,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3月3日又起诉离婚,被告仍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我们认为原、被告自2005年撤诉后,未在一起生活,2008年又起诉,被告拒不到庭。原告撤诉后双方无法和好,分居三年,故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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