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某, 2005年1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00元。寇某不思悔改,染上毒瘾,2010年6月29日下午,寇某从兰州叫“梅子”的朋友处拿到一包海洛因帮其往榆中戒毒所(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送。2010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寇某乘车来到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西北角墙根处,准备给正在戒毒所内戒毒的“梅子”的朋友“扔”毒品时被兰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发现后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4克。2010年6月30日因吸毒被榆中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无视国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寇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