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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反伤人 触犯刑律被判刑 打架人“好意”包庇 虚假陈述已犯罪

发布时间:2010-12-22 11:25:48


2009413 20时许,被告人丁某与其丈夫丁某某在榆中县城关镇中心市场北二楼一缝纫铺内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人刘某与丁某夫妇相识多年,看见后丁某夫妇打仗,出于热心便前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丁某某在刘某的胳膊上咬了一口,刘某很生气便对丁某某拳打脚踢,致使丁某某的三颗牙齿被打落。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及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故意隐瞒了刘某在中心市场北二楼缝纫铺阳台上殴打丁某某的事实,并多次作“牙齿是我用胳膊肘打掉的”的虚假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遇事不冷静,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丁某某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是犯罪人而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判处。对被告人刘某、丁某均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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