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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的 调查及思考

  发布时间:2010-09-21 10:29:15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法院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变,由此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制度建立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少,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结合目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本人通过联系实际对我院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下面就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

1、对内部监督机制的认识仍带有旧的落后观念。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不重视监督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诉讼程序置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审判是法院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2、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法院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审判程序上问题处理就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警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  

3、纪检、监察业务能力、组织建设还有待加强。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室大多只有2个人,这与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加之业务上不熟练,只能按过去审理案件程序参照进行,开展工作困难很大。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审判工作管理及控制向对法官管理和控制转轨时期,人员太少,任务太重。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少数单位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于法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缺乏研究,对一些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制度有“空档”。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二是少数人私心杂念在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怕给领导脸上抹黑,怕影响单位政绩和荣誉。这几年各级法院采取了廉政“一票否决制”,有的法院为了荣誉、声誉,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不愿查、不深查,都在和稀泥。三是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的去,不求过的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的惩治司法腐败,强化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深化执法环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纪检、监察要积极探索执纪办案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加强执纪办案能力,以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充分认识加强法院执纪办案能力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对法官和其他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是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及时有效的惩处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遏制和减少司法腐败,弘扬正气以及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更好的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执纪办案,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在构建惩防体系中,有效预防的本身包含严厉惩治的要求,严厉惩治的结果有利于有效预防的深入。因此,只有在加强执纪办案中坚决遏制司法腐败的多发高发势头,才能有效地推进教育、制度、监察并重的惩防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抓好执纪办案工作,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法违纪案件,不仅能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严明党的纪律,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司法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并且能让广大干警受到警示教育。

2、加强执纪办案是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的对象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多元化思想的影响,个别司法工作者忙于事务和应酬,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社会多元化思想观念的冲击下,许多人失去了人生的方向,加上名利、金钱诸多诱惑,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错位,司法者为权力所困,为钱财所迷,为人性所累,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做人民公仆的责任置于脑后,因此,在惩防体系中,教育侧重于教化,具有说服力,制度侧重于规范,具有约束力;监督侧重于制约,具有威摄力;查处侧重于惩治,具有打击力。只有这四者有机的结合,整体推进才能形成惩防合力,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滋生漫延的势头。在教育不够扎实,制度执行不力,监察不够到位的情况下,以查处促教育感化,促制度落实,促监督效果,显得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院执纪办案是严格教育,严守制度,严加监督的后盾,是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摄力,促进法院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增强干部群众惩治司法腐败的信心,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形成更强大的惩防合力。

3、加强执纪办案是增强惩防能力的基础环节。加强法院执纪办案,一方面履行的是惩处职能,坚决查办利用审判、执行权力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认真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它又发挥着治本的建设性作用,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反思查找我们在预防司法腐败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把反对司法腐败寓于各项重要决策和措施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止司法腐败。因此,我们不光要查办案件,更要注重源头治本,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惩防力,充分发挥惩防体系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三、提高法院执纪办案能力的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能力,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工作新途径。

1、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依纪依法办案队伍,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内在素质建设,是提高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根本。

1)加强学习培训,造就一支依法依纪办案的专门人才,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要真正懂纪懂法,最基本的就是要树立学习是一种生存方式,工作方式和终身追求的理念。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水平和理论素质是其他一切能力的基础,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作为核心内容。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同时要建立轮训机制,系统学习法律、经济、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和依法依纪办案的业务知识。三要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通过办案实际,培养一批依法依纪办案的业务骨干和能手。

2)规范职业操守,强化依法依纪办案的基本素质。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纪、政纪最终落实者,再加上现有的党纪、政纪赋予执纪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决定了必须严格规范执纪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到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能公正的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不掺私念,分亲疏,论远近,讲互利。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抵制来自名位、金钱、人性等方面的诱惑,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3)配齐硬件,提高依法依纪办案的科技含量。目前法院纪检、监察办案靠一张嘴、一支笔、几张纸办案,严重制约着办案效果,不适应新形式发展的需要,有关证言、证词的效力确认,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制裁等,需要一些装备,不断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快速反映能力,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办案提供现代化的保障。

2、必须确立依法依纪的办案理念。法院纪检、监察室在履行惩处职能时,要“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办案”的理念。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有监督、保护、教育、惩处的职能,要坚定不移的惩处司法腐败,就必须通过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部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使广大干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纪律防线和道德防线,增强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同时对本院存在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敢于揭短亮丑,坚决严查重处。

1)加强体制创新,实现教育、制度、监督有机的结合。在贪赃枉法的法官中,不少是典型的思想滑坡逐步演变到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因此,要经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他们权利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从思想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通过法规制度来设定教育的内容、方法和途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司法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依靠监督促进其有效执行,通过教育增强审判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运用综合手段,整合纪检、监察合力,形成对审判人员系统化、网络化监督格局。要树立综合的思想,运用综合的力量,采取综合的手段,取得综合的效果。在教育方面,要把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与运用反面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依靠各级组织进行灌输教育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有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方案和长远计划,设计好每项具体法规制度,使其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形成制度体系。

3)强化监督,有效制约权力。腐败的根源在于滥用权力,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这是防止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本。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从立案、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加强权力的监督,着力解决现行监督滞后的问题,把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办事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坚决遏制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不断完善审判人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阶段,本人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现状“为题,在夏官营法庭以夏官营地区为重点进行了调研,并发放问卷调查30份,通过对法庭及各界人士的座谈了解群众对法院及法庭审判活动和廉洁方面基本满意,但对个别法官的审判作风、公正司法等方面有些意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教育。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

5)加大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当前司法领域的违法违纪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违法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坚决支持和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6)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的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管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的特点,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努力建立一套“不敢为”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7)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当好院长的助手和参谋,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能,也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措施,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要不断的拓宽信息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公布举报电话、联系方式,善于发现干警中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将情况向党组反映,向院长汇报,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予以制止,警示干警及时纠正,并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落实,重点防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吃、拿、卡、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特别要把目光放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身上,对那些不顾警示,继续徇私枉法,顶风违纪的人和案件,一定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坚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院,达到预防的目的。

8)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全院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特别对接触当事人的办案庭室和办案人员适时进行抽查和监督,并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从中及时发现问题,针对同类问题的发生原因,制订出相应的应急措施予以及时纠正,将事后的调查处理,变为事前的监督防范,保护了我们的干部,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升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和威望,有利于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9)针对举报的案件,要抱有对干部、对当事人共同负责的责任心,及时调查、询问,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处理,还干部及当事人清白,对打击报复法官的,要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举报人从中吸取教训,若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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