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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院实行巡回审判调查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8-03 16:44:06


    

巡回审判是指基层人民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两便”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

一、我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具有光荣的历史传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的理论基础。

从历史传统上讲,大西北是我国司法实行巡回审理的发源地,革命战争时期,西北高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马锡五根据西北地域特点、风俗人情、法律文化和法治精神,探索出了巡回审理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亲自进行了宣传和普及。1956年,马锡五亲自来我院给我院法官讲授,受到了大家的热烈欢迎。随后我院法官大力发扬,在甘草店设立了高崖受案站,这就是我院巡回审理点的前身。

从实践经验上讲,我院辖区土地辽阔,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在农村有这样的说法,小两口去离婚,走了半天还找不到法庭,就干脆不再离婚,实际上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法官并不轻松,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我们的法官还实行串门式的办案方式,背上几本卷,俩人出去到一个地方少则两三天,多则半个月,久而久之,老百姓喜欢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没有案子的时候,老百姓喜欢把法官请到自己家里,唠唠法律上的事,有案办案,没案普法。

从理论基础上讲,“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司法是工作,为民是目的。根据这一指导方针,我院先后在1998年、2006年分别提出了“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工作目标和“发展抓数量,案件抓质量,改革抓效率,队伍抓自律”的工作思路,在这样的目标指引和思路指导下,从2006年开始,不到两年时间在全县23个乡镇设立了便民服务网点。

二、我院巡回审判的实际运行情况。

(一)定期巡回,定量考核。根据我院制定的《巡回审理点工作规程》,人民法庭要定期到设立的巡回审理点、便民联络点、服务联系点进行巡回立案、巡回审理和巡回走访,要在这些网点建立一定的联系制度,确定联系人。各人民法庭迅速行动,大都把这些点设在了乡镇办公地或者村委会,把乡镇司法助理员或者村两委主要领导确定为联系人,先后都在这些网点办理过案件,有的法庭还把辖区村委会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整理成册,有事联系,定期走访,互相协调,遇事商量,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的法庭庭长与他们不仅是形成了工作上的合作关系,还成了生活中的朋友,逢年过节互相走动,家中有事互相来往。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他们找到法官,法庭只要一个电话,他们就很负责任的把当事人传到法庭,有的还亲自陪到法庭,把严肃的紧张气氛一下子变得和谐随便。为了保证“巡回审判”活动规范持久地开展,我院还制定了《巡回审理点工作规程》:一是明确范围。即对赡养、损害赔偿等一方当事人行动不便以及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一律实行上门开庭,对边远地区的各类案件实行巡回审理;二是统一时间。就是将每个星期三、五定为上门开庭、巡回审理日;三是统一标准。就是巡回法庭必须像在法庭的审判庭开庭一样,国微、审判桌、椅、法锤等一样都不能少,必要的法律程序一项都不能少,使法律的公正性和庄严性通过在农家开庭得到体现。

(二)有案办案,无案说法。 法官们在巡回办案的同时,还抽出时间对所巡回的村组和社区调解员们进行调解技巧及如何把握诉讼时效、遵守证据规则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座谈培训。调解员们还与巡回审判的法官们就农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适用政策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法官与调解员的交流,既使村干部了解了政策法律法规,又使法官了解了社情民意,可谓双赢甚至多赢。

(三)就地立案,就地处理。 对于“就地立案、就地处理”的方式,打过官司的老百姓深有感触。在一些偏远的农村,有的当事人几乎没有出过门,根本不知道法院在什么地方;有的当事人还很不富裕,打一趟官司的交通费用就是一般农村四口之家一年的油盐酱醋钱,客观地说,有一部分官司就是由于钱的问题而被一拖再拖,有的还造成“民转刑”;有的农民晕车,一些赡养费、抚育费案件,几乎每年都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才能得到,因此几乎每年都要到法庭几次申请强制执行。巡回审判活动开展后,只要和审判点取得联系就可以直接与巡回审判人员办理立案手续了。这样一来,不但免除了坐车之苦,而且还节省了来回的路费。

 在实际运行中,巡回审判充分体现了“两便原则”:1、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2、通过“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一桩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具备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3、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注重调解是基本方法。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会使得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产生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实践证明,法官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调解方式,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真正起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4、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民调解员就分布在各个乡镇村组当中,法庭人员通过巡回下乡办案的机会对重点的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既避免了枯燥乏味的书本学习,又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与法官的沟通交流,能够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三、巡回审判活动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审判活动也不例外。

   (一)重视程度不够。我院巡回审理点设立以后,老百姓是普遍欢迎的,认为这一举措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老百姓提供了许多方便。但是,在我们法官中存在一些顾虑:认为巡回审理会降低法院的权威,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和法院的办案成本,对于一些棘手的意外事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法官的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等等。因此,有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审判人员司法能动性有待加强。部分审判人员传统司法理念根深蒂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不够,对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与行使释明权的主动性不够,担心律师对其公正性提出质疑,对进行实地调查及巡回审理不够积极,能免则免。

   (三)与司法所等基层组织沟通不够。在司法活动中,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居中裁判的角色,它与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如果巡回办案制度能得到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支持与协助,就是在人民法庭与当地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前述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实践证明,凡是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工作做得到位,其协调作用发挥得较好的地方,巡回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也越好,相反,巡回审判往往容易流于形式。

   (四)审判力量相对单薄。 有的老百姓鲁莽、粗暴,当被告的认为在别人面前丢人现眼,抵触情绪大,时有哄闹、咆哮、谩骂对方,干扰正常审理,法官大部分时间放在维持秩序、宣传解释上面,影响巡回审理效果。只有加大力量,必要时为人民法庭配备司法警察,并依靠基层组织的通力协助配合,才能保证巡回审理井然有序,公正、严肃,体现司法权威。

四、巡回审判的完善之构想。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巡回审判。“不及”固然无法真正达到方便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目的,但“过之”又可能会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违背现代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应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定,使之兼顾中立、高效。

   (一)规范各个环节,避免偏离初衷。1、明确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审判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农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2、确定巡回周期。巡回办案应有相对短的周期,如果过长则起不到方便群众的目的。3、公开开庭时间。一旦确定了开庭日期后,应当通过各种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办案人员应按既定的办案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或其他原因延误或改变。4、建立巡回台帐。组织审判人员对已开庭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效果评估、经验得失分析,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

(二)转换司法理念,明确法官职责。在我国由于当事人在许多方面处于弱势,取证权也没有法律保障,所以不能绝对抛弃法官取证。此外,巡回办案中所面对的群众大多为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低的群众。因此,应强化法官的释明权。即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以此来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

   (三)加强基层联系,强化沟通协作。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与基层民调组织在行政上并无隶属关系,只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但在实践工作中,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巡回法庭审理活动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的“厌讼”思想仍然存在。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和“和为贵”的想法,在纠纷发生时,百姓更希望能通过调解得以解决。只有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才会提起诉讼。因此,巡回法庭所受理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民调员大多熟谙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其次,一个人民法庭的辖区内有多个乡镇,每个乡镇又下辖数十个村庄,人民法庭不可能做到与每个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常保持联系。人民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人民法庭与基层民调组织及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巡回办案即可收到良好的效果。第三,加强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了对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

   (四)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从一点一滴做起,确保理论认识不偏颇,工作实践不偏离,主人与公仆位置不颠倒。司法为民的关键就是要在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如立案、排期、审判、送达、执行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通过每个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自觉地在工作中实现司法亲民、司法护民、司法爱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积极推行预约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及时受理群众的诉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加强和规范审判公开,向社会公开办案规范等所有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及时满足当事人查询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等合理要求。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做到既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又严格规费的缓、减、免。进一步加强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落实申诉信访接待由原审判庭负责制度,推行重大申诉案件和缠访、屡访听证接待制度。及时解决从信访中反映出来的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涉讼信访。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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