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发布时间:2010-07-08 08:45:53


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代表国家主持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这个规定简明清晰地勾划出了法官的本质特征:其一,法官是审判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范畴中的特殊群体;其二,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定主体;其三,法官依据法律裁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架构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作为执掌国家审判权的法官,必须具备哪些素质,才能正确履行职责呢?培根对法官的素质曾这样阐述过:“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德”。《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该法第七条、第九条又从履行义务和任职条件等方面对法官作出更加明晰的要求。西方有位哲人还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可见古今中外对法官的要求都很高,而我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肩负着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必须具备以下七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一、法官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理念,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头脑清醒

    法官不仅要成为法律的坚强捍卫者,还要成为党的事业的忠实推动者和实践者,既要学习专业知识更要学习政治理论,尤其是党的方针政策。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成熟促进业务上的娴熟。要深刻把握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刻研究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准确把握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新问题,不断提高自己适应时代要求的能力。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回应社会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主动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做好公正廉洁执法工作。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要坚定地服从党的领导,切实做到服务大局,要始终用宏观的发展的目光和思维来看待问题,分析情况,解决矛盾,深刻领会司法的本质特征和规律,牢记法律具有的阶级属性,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注意把政治与法律有机地结合,注意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结合,注意把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有机地结合,注意把党和人民的意志与审判的具体实务有机地结合。要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单纯办案和盲目办案的错误倾向,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分析、估量裁判或执行后产生的社会效应、经济效应以及政治效应,特别要防止法院陷入孤立,防止法院工作陷入被动,防止法院工作不被全社会认同和按受。要坚持审判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大局的这-正确方向,以自己对法律的无限忠诚,以及在政治上的成熟清明,通过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审理执行好每一个案件,判决力争做到服判息诉,调解争取达到案结事了,执行务必确保准确到位,努力使党放心、人民满意。            

 二、法官必须胸怀人民,在自己的岗位上为人民有所作为

    法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国家的授予。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要为自己的国家服务,为自己的人民服务,没有自己的祖国、没有自己的人民的法官世界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对待人民群众要始终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心诚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掌权,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为人民执法,为人民服务。要始终把人民群众装在怀中,把善待百姓记在心中,把为民谋利印在脑中,把为民解忧握在手中。要始终怀着一颗对人民群众的感恩之心,经常进行“假如我是当事人”的换位思考,学会“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自己的岗位变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舞台,在自己有限的权力空间内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公道事,把司法为民落实在每一项具体的工作中,切实做到在观念上体现司法亲民,在行动上体现司法利民,在措施上体现司法护民,在方法上体现司法便民,在态度上体现司法爱民。在具体的工作中,要把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体现在从立案咨询到案件受理、审理以及执行的每一个环节中,以平常的心态和朴素的情感,理解、体会、体谅当事人的难处、怨言和不满,务必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务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务必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解释说明,力求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解疑释惑,案结事了。要通过每一个细小的审判活动,化解社会矛盾,平息民间纠纷,树立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义,确立法律信仰,促使社会法律思维与法治习惯的养成,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三、法官必须保持公平公正形象,在当事人之间保守中立,坚持平等原则

    公平公正是对法官最根本、最核心的基本素质要求。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者和裁判者,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做到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公正地做出每一个裁判,就必须使自己首先保持中立,在双方当事人面前保持公正无偏。中立是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信赖法官的基础,是人民群众信仰法律、自觉选择法律来解决纠纷的根本原因。有中立才会有公正,中立是前提。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公正和公平是法官的象征,也是法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和基本属性。法官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在纷繁复杂的诉争矛盾中切实保持中立的品行,在当事人的唇枪舌剑之间作壁上观,不先入为主,不主观偏见,不偏听偏信,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才能使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在扑朔迷离的诉辩纷争中,只有做到超然于事外才能做到中立。法官不能做足球场上的裁判,跟着运动员满场奔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必然会有误判、错判情况的出现。法官要做排球场上的裁判,置身场外,高于球网,居于正中,使裁判恰当准确。法官要做到高瞻远瞩,中立“独断”,依据自己对法律的完整理解,对事物的敏锐观察,对矛盾的准确把握,通过独立的思维,缜密的推论,对每一个行为和矛盾做出中立的评判,才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弘扬,社会公平得以促成,和谐社会得以构建。可以说,中立是公正的基础,是法官的灵魂。法官不能做到中立,法律的天平一旦倾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会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后果将不堪设想。

    四、法官必须忠诚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人民群众渴望得到最终说法的最后一个依靠。司法权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因此,维护社会正义永远都是法官的神圣职责。要维护好正义,就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官是以法律为存在和依赖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基本技能的特殊的技术性职业群体,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因此,捍卫并忠实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官要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要正确处理好党的事业、人民利益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要敢于坚持原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忠于职守,刚正不阿。以法律为准绳,以合法性为原则,用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来认识、观察、分析、判断问题,解决纠纷,并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政治、社会、经济、道德等方面的良好效果,把先进的法律理念同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把握司法的运行规律,深刻认识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维护司法形象就是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的高度,认识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忠实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于的神圣职责。实践证明,法官唯有忠实于法律,“三个至上”的重要思想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得以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的正义之剑才会发出耀眼的光芒;法官唯有忠实于法律,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旗帜才会高高飘扬,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  

  五、法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谨言慎行,淡泊名利

    法官要保持公正的品行,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必须远离不必要的社会交往和应酬,要具有“大隐隐于市”的隐士风范,耐得住寂寞,远离市侩,抱定清高,在孤独与寂寞中,维护自己的职业操守和人格尊严,防止在不必要的交往应酬中被外界的权力、舆论和亲情所左右;被世俗和功利冲昏理性的头脑,从而使公正立场产生倾斜,以至在不经意间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或断送自由。法官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努力成为人民群众信赖的有知名度的人物,但不能成为人际交往中的公众人物。为了神圣的审判事业,法官只能远离“高朋满座豪情在,醉美酒无须怪”的世俗快乐,默默地、冷峻地审视每一起纠纷和矛盾,从而找出最恰当的“解药”或“良方”。法官的职业是崇高的,但崇高的职业同时也是寂寞的,寂寞的职业需要每一个法官切实做到胸怀法度,善守其本,不为轰轰烈烈的人际交往所诱惑,不为热热闹闹的举杯换盏所吸引,淡泊名利,甘于寂寞,不慕虚荣,独守其身,真正达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在孤独中成就事业,在寂寞中磨砺自己。法官的职业是崇高的,崇高的职业要求我们抱定选择,始终不渝,就如狄金森的一首诗里写的那样,不妨稍作修改作为我们对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后的誓言,“灵魂选择了自己的职业,然后,把门紧闭,他神圣的决定再不会改变,发现车辇停在他低矮的门前,不为所动,一位皇帝,跪在他的席垫,不为所动,我知道他,从一个民族的众多的职业中选中了一个,从此关闭诱惑的阀门,像一块石头”。法官的职业是崇高的,崇高的职业要求我们珍重刚性法律赋予自己的职业荣耀和光环,以中立、忠诚、勤勉、沉静、博学的司法品格形成自己的人格魅力,实现人格魅力与职业光环的完整结合,绽放法宫职业的夺目光彩。   

    六、法官必须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做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社会规则的模范遵守者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负有弘扬正义,打击邪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调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公平,促进和谐的神圣职责,是是非曲直的评说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裁判者。因此,法官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纪政纪,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模范;还要遵守社会规则和秩序,做到文明、检点、高尚,要时时处处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带动、感染周围的人和事,做维护社会规则的模范。从细节上说,首先要模范地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培养自己文明、高尚的生活小节,遵守好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在规则的遵守上,一些发达国家值得我们学习,比如排队,在我去过的北欧、西欧等国,但凡人多处,都能看到自觉排队的情形并且相互保持一定距离,从未见过插队、挤队、抢队的情况。从一个资料上看到,德国人甚至在革命的时候都不忘守规则。1917 年德国斯巴达克同盟(德共的前身)在柏林发动十一月革命,起义者在夏洛特王宫正门前奋勇冲杀,前赴后继,死伤惨重,但却没有一人从两侧的草地进攻,只因草地上竖立着“禁止穿行”的牌子,哪怕这样可以轻而易举地冲入王宫。在东方日本,有位母亲带着孩子开车上了高速公路,恰逢堵车时孩子内急,由于日本法律禁止司机和乘员在高速公路上下车,这位母亲只好让孩子在塑料袋内解决并带回家。后来这次事被媒体披露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法律应当人性化,有人认为孩子的母亲是守法模范,但没有一种观点认为孩子应当下车解决内急。我们法官是规则的守护神,是规则的把握者,是用规则去衡量他人行为的人,因此,我们应做遵守规则的模范,做到政治上把握住方向,感情上把握住原则,行为上把握住分寸,生活上把握住小节。

    七、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和精深的法律业务知识以及高超的裁判本领,要努力使自己成为法律的专门家

    法官不只是熟悉法律条文及其文义,不仅要有“根据法律的思考”,还要有“关于法律的思考”,要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和精神,了解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立法的宗旨。要拓宽理论视野,及时了解法学理论成果和最新研究动态。要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应用学科,因此法律实践是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和生动化。法官熟悉法律,钻研业务知识不仅要具有“须尽丘壑美”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还要博览群书,要“览山览月览春花”,广泛涉猎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法学既是一门专门性很强的学科,又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和学说内容交叉,联系紧密。因此,法官的知识面不能仅仅局限于精通法律,而应当具有渊博的知识、厚实的文化底蕴和一定的艺术修养。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及独特的知识结构、敏锐的判断能力,要熟悉历史、了解社会,善于把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精神以及立法本意有机结合,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达到既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头脑清醒、业务熟练,法律精通,思想深刻,博学睿智的职业法官。

总之,法官只有做到政治坚定,熟知法律,公正不阿,形象良好,情趣高雅,才能成为党放心、人民满意的称职法官。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