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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更公正理性的判决

  发布时间:2009-08-03 10:31:39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07711日对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特别的判决,认定“已在城市居住数年的农民车祸受害人应按城市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判决被告方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金16万多元。”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赔偿金多了11万多元。说普通是因为这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全国法院审理的第一案,说特别是因为对农村居民的死亡补偿金按城镇居民对待绝对是第一案,这不仅在数额上有天壤之别,在理念上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笔者赞同这样的判决。

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农村居民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规定:“死亡补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并没有明确城镇户口死亡的按城镇居民的支配收入计算,农村户口的按农民纯收入计算,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且这样的判决更公正和理性,因为笔者所在法院有一案例,是在同一学校上学的城镇、农村户口男孩子在溺水死亡后,分别被判决得到了12万多元和3万多元的死亡补偿金,相同的年龄、相同的事件、相同的结果,即只因户籍不同而让利益相差了4倍。

这样的判决更体现了人性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已有近2亿农村籍务工人员长期在城市务工,成了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成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高危群”,“人生来是平等的”,人权的平等最重要的就是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同样是生活在一个城市的人,衣、食、住、行可能都相同,只因户籍不同,待遇的差别为什么这么大呢?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这一判决,给了公正的答案,与其说是对我国户籍制度的挑战,不如说是对人权的完美诠释,与其说是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不如说是对法律法规的完美应用,这样说来,以前一些按户籍判决的法院,是对法律法规的曲解。

因此,以受害人实际居住生活地居民收入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更能体现法律精神和意图,结果更人性化。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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