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榆中县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7 10:47:17


 

 

榆中县人民法院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打造精品案件,杜绝法官和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我院《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度,规范审判、执行工作,追究因工作失误造成案件出现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瑕疵案件,是指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因失误致使所办案件在案卷装订、庭审笔录、送达、裁判文书等出现差错,尚不构成错案的案件。

    第三条 构成瑕疵案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执行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五)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上述五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 在立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注明证据来源的,不按规定开具证据收据的;(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认真审查的;(三)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四)不按规定收取、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的;(五)立案工作中的其他瑕疵;(六)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而擅自扩大受理范围的;(七)卷内证据未由提交人注明证据来源,未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单的。

    第七条 在审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申请追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追加的;(二)程序转换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三)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四)裁判文书所列的合议庭成员与实际参加庭审或实际进行合议的人员不一致的;(五)公开审理案件不发开庭公告,或发出的开庭公告填写不规范、发出期限不准,或变更开庭日期后未另行公告的;(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同一法律文书出现文字错误 3 处以上(含 3 处)或数字计算、书写错误的;(七)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八)结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结算、退还诉讼费用的;(九)不按规定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的;(十)审判工作中的其他瑕疵。

    第八条 在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二)延长执行期限未按规定报批的;(三)不按规定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的;(四)查封、扣押财产,应当明确而未明确保管人或明确保管人不当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物的;(六)对查封、扣押的季节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处理不及时的;(七)不按规定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八)终结本案执行的执行方法未穷尽、未向当事人公开执行过程的;(九)执行工作中的其他瑕疵。

    第九条 在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收到的信访案件不及时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因推诿、敷衍、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案件的;(三)未按规定履行督办职责的;(四)将上访人劝返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答复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处理意见,致使上访人再次越级上访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上级处理意见的;(六)对群体访和重大信访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七)信访接待工作中的其他瑕疵。

第四章 瑕疵案件的来源

第十条 瑕疵案件的来源:涉诉信访、案件质量评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监督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由审监庭统一审查,报瑕疵案件确认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瑕疵案件确认小组由审判监督庭,纪检监察室、立案庭、研究室及各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审监庭为确认小组会议召集人,负责瑕疵案件的确认工作。确认小组确认瑕疵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经确认小组确认为瑕疵案件的,由确认小组召集人负责将结果报主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对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案件承办人或责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经复议原决定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原决定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对瑕疵案件责任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经确认为瑕疵案件的案件承办人或责任人的责任直接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责任人个人年内出现一件瑕疵案件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的教育;出现二间以上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二)年内本部门累计三件案件被定为瑕疵案件的,由该部门写出整改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累计出现四件的取消该部门当年的评先资格;(三)须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由本庭庭长或主管院领导负责,并将结果报院纪检监察室备案;(四)须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院长签发;(五)对案件质量低劣、存在瑕疵导致涉诉信访的案件承办人,在2年内不予提拔任用、不予法官等级晋升、不予表彰奖励,并取消该承办法官所在部门当年的评优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 条依照本办法被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向审判委员会申诉和要求复核。审判委员会复核后认为处理得当的予以维持,认为处理错误的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 OO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陆建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