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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10-06-04 11:32:03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制度,通过接访,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及处理力度。

第二条  每月第一、三周星期一为信访接待日,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待来访投诉群众,接待室设在本院立案庭信访室。

第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接待反映本院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来访人员。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对信访案件应当进行登记,载明接待日期及来访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反映的问题及具体的信访请求等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应着装挂牌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耐心向来访者解答或作出其他处理。

第五条  对在信访室滞留、滋事、无理缠诉的信访人,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说服教育。经劝阻、批评、说服教育无效的,依法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或拖延。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于来访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其中能够当即解决的,当场作出解答和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则应核实情况,对信访中反映的干警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属一般廉洁和轻微违纪问题,或者对于信访举报中发现有苗头性问题的人,由院领导参加,及时进行廉政诫勉谈话并记录在卷,需要立案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立案调查;对重大疑难或者有群体上访倾向的信访案件,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信访工作的副院长汇报并报告院长。

第八条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疑难的,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三个月,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九条  信访接待人员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出现矛盾激化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投诉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投诉的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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