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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庭前社会调查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

  发布时间:2010-03-22 15:28:52


 

 

我院刑事审判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在审理中,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在审理某校在校大学生邢某盗窃一案中,尝试庭前调查。开庭前,深入学校调查被告人在校的一贯表现,在调查中了解到,被告人邢某在校一贯表现优秀,曾代表学校多次参加各类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这次因被告人要勤工俭学,资金短缺,顺手拿了朋友的六千多元。事发后被告人就后悔了,于第二天退还来偷来的钱,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判人员在庭前调查中从学校领导、教师、同学中了解到,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现已是大三学生,法庭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予以挽救教育,依法对被告人邢某单处罚金,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次判决较好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今后,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根据院党组的安排,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加大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的教育、挽救力度,积极开展庭前社会调查,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适用非盗禁刑,审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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