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大学生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

——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评析

  发布时间:2010-03-17 15:56:57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与许某的婚生女。2009730,被告王某某与许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于20098月就读于西安工业科技学院,专业电子商务。该学院系民办普通高校。该学院电子商务专业2009年学费为6600元,教材费为300元,住宿费为1200元,合计8100元。原告现虽已满19周岁,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面临辍学的困境,特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的50%36600元,其中学费每年8100元,生活费每月850元。被告王某某认为作为父亲其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原告现已成年,且身体健康,其没有义务再支付任何费用。王某某在离婚后既无固定收入,也没有住所,自己生活也很困难,故对原告的要求也爱莫能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已经成年的大学生能否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父母有无此诉请的法定义务?

【案件评析】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已满十八岁的子女,起诉要求父母支付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情况。对此,实践中作法不一,有的支持,也有的判决驳回。笔者主张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有权向父母索要抚育费。《民事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十八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是被推定为有独立生活能力人的,属于成年人。作为成年人最根本的标志之一,就是有自己独立生存的能力,自强自立,不依赖家庭,有独立的观念。目前,为了保证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出台一系列助学政策,大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资助后,顺利完成学业。故其学费及生活费应自行解决。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已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该款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就明确将接受大学教育的情况排除在外了。因此,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通过勤工俭学等手段自行解决大学学费及生活费,向父母索要抚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父母自愿支付的另当别论。3因为接受高等教育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他们完全可以选择不接受高等教育,直接到社会上谋生。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抚育义务。而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实际上就是就业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不是父母,依照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子女应该为其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学费由自己付。子女自行接受高等教育,进行就业投资,理当从家庭的实际状况、自己的条件和能力出发,通过勤工助学、半工半读、业余学习或向银行贷款等方式,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而不应完全依赖父母。”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不合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为: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书送达后,原告表示其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方式等来完成学业,也可以通过取得优异的成绩来获得国家奖学金,而不必完全依靠父母。被告亦表示在庭外在其能力范围内,会给原告一定的学费来让其完成学业。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陆建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