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犯罪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反腐倡廉工作尤为重视,把反腐倡廉提到了关系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高度。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正确适用法律,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为增强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案件质量。为此,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做一些探讨。
一、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状况分析
1、职务犯罪案件数量有较大的上升,2009年,我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14件,被告人19人,与2008年受理职务犯罪5案6人相比,案件数量增长特别大,
2、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比例较大。
2008年审理职务犯罪5案6人,判处无罪1案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1案2人,判处缓刑3案3人。2009年,我院共审理职务犯罪案件14件 19人,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2案5人。因超过追诉时效,终止审理1案2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4案4人。判处缓刑7案8人。
3、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难以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审判人员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审理新类型刑事案件的需要,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还要进一步树立和加强;。
4、检察机关违反程序现象较多,案件质量较低。检察机关为了增加案件数量,将明显不属于检察院自侦范围,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撤诉后又提起公诉案件较多;旧案多,发案时间较长,有些案件在立案时已超过追诉时效;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就将案款决定没收,不随案移送。
5、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增多,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案情的复杂性和涉及职务的特殊性,以及一、二审法官的认识差距,致使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增多。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来自审判机关的原因 。1、刑事法官整体素质不能适应案件审理的需要。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费时费力,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由于利益的驱动和法官普遍短缺,刑事审判法官,不仅不足而且素质也较低,有相当数量的法官未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律教育。这种低层次的认知结构再加上个人利益倾向及感情好恶的不同,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人员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往往审查的不十分认真仔细,对受理前的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只要粗略翻阅卷宗后,认为有指控基本事实,有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即受理,没有做好受理前认真仔细阅卷,分析案情的工作。在案件审理阶段,过于倚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职务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形式,往往出现“一对一”情况,对“一对一”证据的情况在把握上不够准确,对证据存疑的处理不够准确。2、审判时对“有利人被告人”原则的僵化理解。1997年我国逐步建立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刑罚思想,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法院拘泥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现矫枉过正的倾向。如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分歧时,法官经常以“有利于被告”为由单方面采信辩方意见,对控方的意见简单否决;有些案件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作过多次完全一致的供述,但一旦庭审时翻供法院就认为无法认定;有些被告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拒不认罪态度顽劣,但只要庭审时当庭认罪,法院就视为认罪态度好给予从轻处罚;有些被告人因为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检察机关经过艰难的追赃才把损失挽回,庭审时法官反倒以“损失已挽回”为由作为从轻情节给予轻缓处理。有时一个从轻情节多次援引,让被告人反复受益。3、人情压力及保守求安的工作想法。对于职务犯罪的高缓刑率及高发回率,其实法院方面也有不少苦衷。一是碍于人情压力。职务犯罪者案发后经常穷尽各种资源给法官示压或诱惑,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有些因素法官自身无法抗拒,部分案件被迫适用缓刑或发回。二是保守求安。职务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顽抗能力,部分犯罪者一旦被判处实刑其家人到处鸣冤叫屈四处上访,本人也不断申诉,无中生有地散布一些对办案人不利的话,近年来上级对“案结事了”要求甚严,有些法院为了减少涉法上访问题,就干脆轻缓地对职务犯罪者从宽处理。三是赃款去向的理解分歧。赃款去向是近年来困扰职务犯罪定罪及量刑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犯罪者被查处后,辩解贪贿款用于公务支出,对此法院一般做法是从贪贿金额中扣除,对被告人的辩解给予突破法理的迁就。另外,有些犯罪者被查处后异口同声地供述赃款用于争取资金项目时给有关方面送礼或行贿,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为了后续的地方利益,一般不允许到上级去核实调查。4、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只设定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具体的量刑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判决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依据的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能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事实上,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一经查处就会被撤销职务,丧失了再次进行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法官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而由于缺少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难以抗诉,客观上纵容了审判机关滥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
(二)社会环境的干扰。1、领导说情。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历来注重人情关系,这与长期以来的文化积淀有关,使得人们形成了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事情的思维模式。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一定职务,他们大多有一定的背景、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的为数不少。一些法官从尊重地方领导意见的角度出发,碍于情面,对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处以轻刑。在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而最突出的就是要求给犯罪嫌疑人保留公职。从量刑幅度上讲只要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就可以争取宣告缓刑。而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就可以争取保留公职。因此,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利用可观的人际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缓刑、保留公职,有的人甚至以行贿的手段,为自己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理,疏通关节,打开门路,从而造成大量缓刑的应用。2、.律师指使。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以及律师队伍的参差不齐,律师介入也给职务犯罪查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有些律师利用法律专业知识指使犯罪者钻法律漏洞对抗侦查,有些唆使证人改变证言,有些则隐身幕后,为被告人或其家属出主意想办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3、单位袒护。中国是个人情味非常浓厚的国家,犯罪者一旦被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许多人就会不正确地滋生一些同情心理,发案单位大多会提供一些减轻罪责的材料,一些关键的证人也会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4、家属活动。职务犯罪被立案后,一些家属利用各种关系找单位和领导,请求施以援手,有些单位或领导被纠缠不过只好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有些家属与律师串通起来,威胁逼迫或重金收买,迫使证人改变证言,使案件扑朔迷离、复杂不堪。家属虽然做了很多阻碍办案的工作,甚至公然策划伪证行动,但实践中发现因此被追究的极其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