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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车自燃了,谁来赔?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31 18:26:27


    租来的车辆发生了自燃,损失应由谁承担?消防机关出具的出警证明属于何种证据?今天榆中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车辆租赁期间发生自燃而引起的纠纷为大家讲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及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被告郭某通过微信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原告公司的某牌小型越野车。合同签订后,被告郭某向原告支付了2022年4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车辆租金。2022年6月23日被告郭某将车辆借给朋友李某,李某驾车行驶至兰州某快速路时车辆发生自燃事故,经皋兰县石洞消防救援站出警现场处理,出具出警证明:“经现场行动结束发现车辆为自燃起火,非人为原因。”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达现场,通过初步查看车辆情况,认为损失不严重,若报案理赔后车辆生成维修记录会导致车辆贬值,于是告知被告郭某希望郭某通知李某撤销火警案件,由其自行维修。郭某再三确认不报案处理后,让李某撤销了火警报案,最终未能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原告维修车辆花费费用高达10万余元,但因案涉车辆没有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投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原告因维修事宜将被告起诉至金崖法庭。

    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被告郭某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造成该车辆损坏,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经法庭调查查明,本案车辆自燃原因经消防部门出具出警证明“经现场行动结束发现车辆为自燃起火,非人为原因”,且原告放弃对车辆自燃原因进行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租赁物续租。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4月20日至6月20日,但是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时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虽然郭某将租赁车辆借与李某使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某汽车租赁公司与郭某仍为合同双方当事人。

    2.租赁物维修义务。通常情况下,除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履行外,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履行。但是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涉车辆属于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自燃,非被告不合理使用所致,故被告不用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

    3.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消防机关出具车辆自燃的出警证明,故可以推定涉案车辆发生自燃的证明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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