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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定金合同遇到情势变更——高崖法庭耐心释法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3-08-22 10:25:36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高崖法庭成功调解了系列关于涉农生产经营纠纷,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力维护了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原告张某预购村民的芹菜,双方于2023年3月签订合同,并约定收购价格和定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三位村民每家支付了定金2000元。2023年6月,因受天气影响,农作物减产,三被告考虑到芹菜价格波动较大且不易保存,一旦错过收割期,将造成巨大经济损,也怕影响下半年土地耕种,故私自将芹菜收割贩卖或扔掉,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定金4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认真阅卷后考虑到本案虽然涉及数额不大,但涉及农产品购买、定金规则等农产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诉讼成本必然较大,倘若能够调解成功,既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能节约审判资源。因此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秉承“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对双方进行疏导,为村民讲清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使被告理解了原告的难处。最终,在张庭长耐心释法明理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当庭向原告返还定金。

    本案中高崖法庭积极采取“沟通换理解、调解促结案”的工作方法,在沟通中释法明理,兼顾法理人情,在调解里衡量利益,保障公平正义。

    接下来,榆中县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办案新思路,以“头拱地”的决心和气力切实做好涉农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办案理念,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律小知识: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按按照《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定金罚则。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合同履行时,订金充当预付款;如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在订立合同时,立约人一定要区分“定金”和“订金”,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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