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榆中县法院网,今天是

榆中县法院网


 

违反限高令,白某某被拘留!

发布时间:2023-08-11 16:15:56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榆中县人民法院迅速响应、详细摸排、认真甄别,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近日,榆中法院对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被执行人白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被执行人白某某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近亿元,但其既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而且违规高消费多次购买飞机票、乘坐飞机出行。其行为属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数据,白某某被列为专项行动惩戒名单。根据线索摸排,执行干警很快确定了其所在区域。2023年8月5日,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将白某某传唤到庭。在执行法官询问时,白某某以“朋友介绍”“中介代买”等借口企图逃避处罚。经查证,被执行人白某某违反限高令属实,榆中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法官提醒】

    为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以“黄牛”代买、以中介第三方购买等方式规避“限高令”,违规高消费。

    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