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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4 17:07:5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全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根据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两个办法”的总体思路,在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过程中,要将“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贯穿始终。对领导干部或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均应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通报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过问案件具体处理的,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临聘人员过问案件的,参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遇有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情形的,应当如实记录以下事项:(一)干预、过问人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二)干预、过问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内容;(三)记录人姓名,在场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记录事项必须实事求是,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内、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在录入案件信息时,应当同步录入内、外部人员过问信息。要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流程和权限,并由专门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箱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应当记录信息在储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信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以记录。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应当记录的情形:(一)为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三)不依照正当程序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材料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第九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二)未按要求及时将内、外部人员因履行职责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记录、批示、函文等文字资料入卷备查的;(三)在审判组织评议、讨论案件时不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内、外部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一)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意向性要求的;(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十五)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第十二条 所有内、外部人员过问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所列举的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超越职权过问办案活动的情形之一的,要报送相应层级的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由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是否通报。对于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由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通报和追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授意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案件的题线索不移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人民法院内部人违规过问案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内容逐一进行规范。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涉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二)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三)涉及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四)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内、外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消除办案人员对全面记录工作的畏难情绪,鼓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两个办法”和本细则,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组织警认真学习“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吃透“两个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同时要加强调研工作,及时梳理影响“两个办法”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为“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参考借鉴。

    第十六条 各级法院党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部门领导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全省法院干警要以“两个办法”为思想要求、行动准则,坚持“三严三实”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加强对权的约束和监督。

    第十七条 要根据“两个办法”精神,细化完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明确职责范围、方式和程序。在全面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贯彻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做好信息定期报送和典型案例筛选工作。密切关注实施过程,研究健全完善制度机制,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主动配合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对违法干预办案的内部人员,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坚强保障。

    第十八条 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办案人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处分;要建立健全激励工作机制对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办案的办案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职务晋升、评先选优等方面优先考虑,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

    第十九条 要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上级法院要加强对落实“两个办法”的指导监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两个办法” 的规定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要把“两个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全省法院党风廉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把法院干警违反规定过问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法院干警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格追责,对违法违纪过问案件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通过严肃问责追责,推动形成不敢过问、不能过问、不愿过问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要加大“两个办法”的正面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自媒体,精心组织、及时宣传法院在落实“两个办法”方面的思路、举措和成效。要注重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落实“两个办法”的关切,使人民群众广为知晓,并能用“两个办法”来依法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办案。同时要及时稳妥应对处置相关负面舆情,引导群众正确理解“两个办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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