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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尝试与探索

  发布时间:2009-10-25 19:45:35


   企业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企业破产案件大量增加。如何积极稳妥地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依法调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审慎地处理好破产案件,正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从我院审理的榆中县饲料公司、榆中县面粉厂、榆中县水烟厂等几个破产案件情况来看,如何审理好破产案件,其核心是把好七关,即把好立案审查关、把好裁定宣告关、把好清产核资关、把好审计评估关、把好资产变现关、把好分配方案关、把好职工安置关。针对近年来我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通过对破产案件的统计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审理中应解决好企业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难点,才能达到促进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达到企业资产的重新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推进市场经济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目的。审理中,我们把住重点,攻克难点,使破产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审理破产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化、绝对化。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又要善于借鉴民诉法的有关原则、制度去解决现实问题。据此,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大多都是反映账目问题,对异议书提出的问题,合议庭应当及时反馈给清算组,由清算组核对账目,经合议庭审查,确保账目准确无误后,合议庭针对异议提出的问题,结合清算组核实的情况作出书面裁定。      

    2、注重个案,把握全局。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位置,然而,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是其他组织。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及其合法财产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能只求快审快结,简单了事,否则,必将造成对被申请人的侵权,甚至产生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二、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

企业破产法设定了一系列的特定规则,由这些特定规则构成了破产法的特点。

  1、时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本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法第10条规定了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2、适用裁定不适用判决的规则。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事关破产人与其债务人实体权益的处理,尽管有的债务纠纷采用开庭方式审理,类似民事诉讼,其审理结果除清算组与债务人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外,合议庭应以裁定的方式结案,而不能作出判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裁定既用于解决程序中的问题,又用于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3、对实体权益的审理一审终审的规则。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上两点都是对破产案的受理方面规定的上诉权。除此之外,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尤其是对实体权益的审理,都是一审终审,没有规定当事人的上诉权,只规定有申诉的权利。

    4、适用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审理的规则。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民事纠纷,以及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都应由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5、对破产人权益特别保护规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在现代文明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我国这部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不涉及自然人,在保护破产人权益方面,没有采用自由财产制度。

    三、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

规范操作,依法裁决,积极稳妥地审理好每起破产案件。 坚持依法办案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关键。各企业的情况不尽相同,要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在审理中,要本着法有明文规定的,坚决依法办事,法无明文规定,但有政策规定的,就按政策解决;法律、政策都无明确规定的,我们就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使案件审理得合法、合理又合情,较好地达到了政府、职工、债权人三满意的效果。在具体操作中,针对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破产债权清收难、破产资产变现难、变现资金回收难、职工享受保险难 、企业职工安置难、售出资产办证难等六大突出难点,一一深入研究找出了解决方法:

    1、区别债务不同情况,依法解决破产债权清收难。

    企业宣告破产后,一大批没有及时收回的债权是一个难题。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接管了债权,但由于大部分债权形成时间久远,遗留问题多,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涉嫌原业务员贪污、挪用,更主要的是债务人知道企业破产后都有一种赖账心理,使破产企业一部分可能追回的债权无法追回。针对这种现状,要求清算组在破产宣告后及时送达《偿还债务通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法院及时裁定后执行;对案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提出按当时企业政策解决有关遗留问题的,尽快调查予以合情合理解决;对于证据不全的债务,可要求对方举证并暂以对方认可的账务清收;对于经实地走访,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经组织研究可采取减免部分债务后一次性了结债务的办法;对于尚未售出的产品可以办理退货;对信誉较好的债务人,也可达成和解协议,若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协议时,可恢复强制执行;对债务人借改制、重组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加执行主体后强制执行;对已倒闭、已破产的债务单位,依法取证后核销账务;对清收账务中发现的挪用公款、贪污、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犯罪线索,及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主动联系、因企而异,多种方法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

  破产企业除了土地价值较大外,其余的厂房、设备大多利用价值不大,致使企业资产无法整体及时变现,导致破产案件无法尽快审结。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变现、分配,最大限度、公平合理的清偿债务、妥善安置职工,而破产案件中的企业资产变现难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审理中,案件一受理,就注重研究资产处置方案,广泛联系,寻找买主,并通过打广告,有针对性的动员买主等方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在处理企业资产时,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形式,防止低价转让,避免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

    3、严格审查购买主体履约能力,切实解决破产企业变现资金回收难。

  一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因购买方一次性付款困难,一般考虑由购买方采取分期分批支付购买款的方式,然而,因诚信及购买方经营不当等原因,有时会出现购买方不按期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的情况,这将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审判进程。在审理中,要求清算组、拍卖公司严格审查意向购买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以往经营状况、诚信记录,并对购买人的购买用途、经营方向作了解,要求竞买人交纳较高保证金,并在拍卖合同中约定首付款一般不低于成交价的70%,一次付清的可予优惠,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绝不能因企业急于变现就放松对购买人资格的审查。

    4、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共同解决职工享受保险难。

    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大都拖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险费和失业金,清算组无力交纳,职工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具体审理中,企业申请破产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职工安置预案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对于一些企业资产少、明显无力承担全部社保费用的破产申请单位,建议其在破产前与企业主管部门汇报,采取上级筹措资金扶持或职工提前分流的办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案件受理后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社保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筹措部分资金,补交破产前的部分社保欠费,使破产企业职工能享受领取失业救济金,并在政府部门支持下,使能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都尽可能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既保障了职工基本生活和应享受的失业待遇,又能使社保部门应收费用得到落实,也使法院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能够妥善安排好破产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思想稳定工作,确保破产案件审理期间职工稳定,政府放心。

    5、严格执法,创造性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难。

    近几年来,受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影响,法院受理的各类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增加,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下岗人数增加,职工安置难度大。职工安置是破产案件的重中之重,必须认真抓好。我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一直高度重视。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实际对特殊问题进行特殊处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首先,与企业主管部门联系,协商由他们出面安置;其次,由法院按法律规定进行一次性安置。


 

责任编辑:陆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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