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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法院集中宣判一批贩卖毒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27 08:54:45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榆中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判一批贩卖毒品案件。

    案件一: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2月26日、2月28日共计三次在微信收到吸毒人员段某某的转账后(每次转款200元),从兰州市以每次100元的价格购进毒品海洛因,随即在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店社贩卖给段某某。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收到段某某微信转账200元后,以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返回至榆中县和平镇柳沟河社的彩门空地附近将包装打开取出部分自己吸食掉,后在电话联系给段某某送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3克。2019年3月8日,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毒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案件二: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381号其家中向吸毒人员冯某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3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榆中县金崖镇邴家湾村381号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向冯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后两人将该毒品共同吸食。3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吸毒被榆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周某某处查获疑似海洛因毒品一小包,净重0.05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案件三: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蒋某在林某某提出购买毒品的要求后,将毒品海洛因放置在榆中县来紫堡乡大青山加油站对面的一个松树窝中,林某某按约定将2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蒋某后将放置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取走后吸食。10月下旬,被告人蒋某在马某某提出购买毒品的要求后,在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崖湾社路边以200元价格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被马某某吸食。2019年1月9日13时许,榆中县公安局民警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3号出租屋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蒋某抓获,当场从蒋某枕头底下一小笔记本内搜查出用烟纸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0.13克)。经鉴定,从蒋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周某某、蒋某目无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我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服从判决。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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