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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寻衅滋事一案

发布时间:2019-05-23 16:52:09




    5月22日上午9时,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四被告人最终受到了相应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无视国家机关的权威,为达到罢免桑园子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村书记职务的目的,组织、煽动不知情的村民百余名,以对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兰州城区一标段(雁儿湾段)项目涉及征用45亩土地补偿价不满为由,悬挂“还我土地、我们要生存”,“我们要做主、我们要吃饭”等内容的横幅,先后于2018年1月8日、9日、10日、12日在来紫堡乡桑园子村委会、来紫堡乡政府、兰州市委聚集围堵上访;2018年1月24日在来紫堡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周某甲、周某丁等人依法传唤询问时,被告人周某乙煽动桑园子村村民近百名到来紫堡派出所,提出立即释放被询问人并用警车将被询问人送回的无理要求。四被告人多次组织、煽动上百人进行上访,且在上访过程中不听从劝访安排,严重扰乱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认定上述四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对四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对四被告人的处罚,实现了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启示广大群众,只有在维权时尊法守法,才能真正保护自身权益!

文章出处: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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