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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程牵出三宗罪 法院一审刑罚并举

发布时间:2015-09-15 14:51:05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兰州北龙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承建保鲜库,造成数十亩农用地被破坏。与此同时,该案还涉及直接用人方拖欠92名工人工资180余万元。9月11日,榆中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兰州北龙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口公司)及负责人纳某、用人方负责人杨某各领其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纳某作为北龙口公司负责人同北京欣荣水利工程机械施工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欣荣公司)签订一份在榆中县金崖镇寺隆沟村修建果蔬保鲜库修建浆砌片石护坡工程合同。2014年8月28日,北龙口公司与榆中县金崖镇寺隆沟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租用该村土地47亩,用于承建榆中果蔬保鲜库并统一经营管理。9月份,杨某作为欣荣公司该项目负责人雇佣刘某、何某等92名四川籍农民工开工干活,2014年11月9日,由北龙口公司聘请的甘肃福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同意支付工程款474596元。但至2014年11月24日,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接到该案投诉案件后,向欣荣公司多次协调解决,并于当日下达了《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纳某未向杨某支付工程款,杨某亦未向刘某等92名农民工支付过工资,致使刘某等92名农民工工资被拖欠180.5万元。

    另查,2014年8月26日,北龙口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纳某以法定代表人史某的名义与榆中县金崖镇寺隆沟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寺隆沟村大坝以南,赶羊路以北47亩土地用于承建果蔬保鲜库。经榆中县国土局测绘,被破坏的土地为水浇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54.259亩,其中水浇地48.603亩,未利用地5.656亩。

    榆中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直接用人方的杨某,直接负有支付刘某等92名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但其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之后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考虑其案发后,能偿还由政府垫付的农民工工资55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北龙口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承建保鲜库,造成大量农用地被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纳某作为被告单位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宣判:兰州北龙口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30万元;纳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返还纳某。

                                                              (来源:兰州晨报    记者: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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