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决定再审。
4、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及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培训,协助县主管部门和上级法院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
7、负责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9、管理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和有关经费及物质装备。
10、负责应由本院办理的其他工作。
二、预算安排情况
2014年预算总收入827.0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4.28万元(基本工资100.60万元,津贴补贴274.66万元,奖金28.66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4.23万元,其他工资福利46.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29.70万元(办公费26.70万元,取暖费14.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万元,离退休特许费0.06万元,业务费81.9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33.10万元(离休费7.36万元,退休费82.51万元,生活补助1.79万元,奖励金0.17万元,住房公积金41.27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
三、“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15年预算安排三公经费6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榆中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